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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拆迁安置补偿办法,撤销定州市政府补偿决定书(2024.9.9庭审判决)#征收补偿#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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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拆迁安置补偿办法,撤销定州市政府补偿决定书(2024.9.9庭审判决)#征收补偿#行政诉讼

定州市拆迁安置补偿办法,撤销定州市政府补偿决定书(2024.9.9庭审判决)#征收补偿#行政诉讼

一、撤销定州市政府补偿决定书(2024.9.9庭审判决)#征收补偿#行政诉讼

撤销定州市政府补偿决定书(2024.9.9庭审判决)#征收补偿#行政诉讼

二、2023年定州拆迁补偿规定

法律分析:

一、农村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定州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一、农村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四、定州拆迁补偿规定

那么,如何对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申请裁决?申请裁决可否与信访同时进行?行政复议能不能替代裁决?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回答如下: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申请裁决的程序凡是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均可申请裁决。

其程序为先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或不予协调的,再向批准征地的政府申请裁决。

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决定不服,仍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的职能。

根据国土部的要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要确保公正性;二是要体现便民原则;三是程序透明,要实行“阳光操作”;四是要体现专业化。

对进入裁决程序的案件不再接受信访请求

信访一直是农民群众解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主要途径。

根据记者张*松报道的统计数据,近年来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征地补偿安置问题的占来信来访总数的60%以上,个别地方甚至达到80%。

许多征地补偿标准争议都是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由国土资源管理行政复议与征地补偿标准裁决部门作为信访事项来处理的。

同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和处理。

同信访相比,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制度在解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纠纷方面更具专业性和规范性。

因此,我们建议农民通过申请裁决来解决补偿标准争议。

国土部要求,今后,凡是信访人通过来信、来访反映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引导其申请裁决。

对于已经受理并在办理中的裁决案件,信访人就同一事项提出信访请求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

行政复议与征地补偿标准裁决是两个不同的争议解决途径

行政复议也是解决征地纠纷的主要途径之一。

尽管行政复议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有着许多共同之处,但裁决制度作为一项具有自身特点的专门的纠纷解决制度,是行政复议所无法取代的。

首先,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行为,而征地补偿标准裁决的审查机关为批准征地的机关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被申请的裁决机关一般为市县人民政府,裁决机关相不是征地主体、不是征地实施机关,与行政复议比较相对中立;

其次,行政复议强调的是纠错功能,主要解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不适用于调解;而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是以解决补偿标准纠纷为目的,可以适用调解,在调解不成时才行使裁决权;

第三,行政复议内容涵盖行政管理的方方面面,而裁决制度专门针对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专业化程度更高;另外,行政复议是针对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监督,而裁决制度则是针对征地实施过程征地政府和被征地农民因补偿标准发生的争议,并不针对批准征地的行政批复行为和在征地过程中有关政府实施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五、行政复议与征地补偿标准裁决

那么,如何对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申请裁决?申请裁决可否与信访同时进行?行政复议能不能替代裁决?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回答如下: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申请裁决的程序凡是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均可申请裁决。

其程序为先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或不予协调的,再向批准征地的政府申请裁决。

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决定不服,仍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的职能。

根据国土部的要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要确保公正性;二是要体现便民原则;三是程序透明,要实行“阳光操作”;四是要体现专业化。

对进入裁决程序的案件不再接受信访请求

信访一直是农民群众解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主要途径。

根据记者张*松报道的统计数据,近年来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征地补偿安置问题的占来信来访总数的60%以上,个别地方甚至达到80%。

许多征地补偿标准争议都是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由国土资源管理行政复议与征地补偿标准裁决部门作为信访事项来处理的。

同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和处理。

同信访相比,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制度在解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纠纷方面更具专业性和规范性。

因此,我们建议农民通过申请裁决来解决补偿标准争议。

国土部要求,今后,凡是信访人通过来信、来访反映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引导其申请裁决。

对于已经受理并在办理中的裁决案件,信访人就同一事项提出信访请求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

行政复议与征地补偿标准裁决是两个不同的争议解决途径

行政复议也是解决征地纠纷的主要途径之一。

尽管行政复议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有着许多共同之处,但裁决制度作为一项具有自身特点的专门的纠纷解决制度,是行政复议所无法取代的。

首先,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行为,而征地补偿标准裁决的审查机关为批准征地的机关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被申请的裁决机关一般为市县人民政府,裁决机关相不是征地主体、不是征地实施机关,与行政复议比较相对中立;

其次,行政复议强调的是纠错功能,主要解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不适用于调解;而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是以解决补偿标准纠纷为目的,可以适用调解,在调解不成时才行使裁决权;

第三,行政复议内容涵盖行政管理的方方面面,而裁决制度专门针对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专业化程度更高;另外,行政复议是针对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监督,而裁决制度则是针对征地实施过程征地政府和被征地农民因补偿标准发生的争议,并不针对批准征地的行政批复行为和在征地过程中有关政府实施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六、定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

一、农村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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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定州市拆迁安置补偿办法,行政复议与征地补偿标准裁决

内容审核:刘晓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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