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林木的补偿政策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林木的补偿费用。具体补偿标准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林木补偿费
林木补偿费根据林木的种类和年龄有所不同。例如,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造林、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林木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时林地上的林木实际价值计算。暂定造林当年每亩为1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计算;经济林和竹林,以造林、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暂定投产前每亩按1500~5000元计算,投产后每亩按5000~30000元计算。此外,对于苗木和四旁林木,也有相应的补偿标准。
总的来说,征地拆迁林木的补偿政策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系统,旨在确保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具体案例进行细致分析。
二、征地树木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
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
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
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
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一、征地补偿项目
国有土地上征地补偿项目包括:
1、房屋价值补偿,
2、搬迁费,
3、设施设备补偿,
4、停产停业损失。
国家从2017年起在农房拆迁补偿项目中,增加了两个小的项目:
宅基地的补偿,社会保障补偿。
这就意味着拆迁农民领取补偿款有一个系统的指导标准,这个标准能够更大限度地保障拆迁农民工的根本利益。
具体的补偿标准由各地政府按照规定制定补偿标准,但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三、征地林木怎么补偿农村征地树木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1、防护林地补偿费标准:
造林当年为1000元/亩,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到800元;
2、用材林:
同防护林;
3、经济林竹林:
以造林、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
暂定投产前每亩按1500到5000元计算,投产后每亩按5000到30000元计算;
4、特殊用途林:
以防护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三倍计算或以被征用、占用目标的实际价值计算。
暂定造林当年每亩为2000到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到2400元计算;
5、苗木以征用、占用当前或前三年平均亩产值计算。
暂定一般用才树苗一年生苗木每亩1500到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亩2500到3000元,三年生以上的苗木每亩3500到6000元贵绿树苗以一般用材树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四、农村征地树木补偿标准法律分析:
林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征用、占用林地,按照下列标准支付林地补偿费:
1.用材林地,按照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补偿;
用材林地平均年产值是指林木主伐期产材量除以主伐期所得平均产量的实际价值;
2.苗圃地、有收益的经济林地,按照前3年平均年产值4至5倍补偿;
尚无收益的经济林地,按照有收益经济林地补偿标准的50至70%补偿;
3.疏林地、灌木林地、薪炭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按照用材林地补偿标准的20%至70%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十一条 征用、占用林地,按照下列标准支付林地补偿费:
(一)用材林地,按照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补偿;
用材林地平均年产值是指林木主伐期产材量除以主伐期所得平均产量的实际价值;
(二)苗圃地、有收益的经济林地,按照前3年平均年产值4至5倍补偿;
尚无收益的经济林地,按照有收益经济林地补偿标准的50至70%补偿;
(三)疏林地、灌木林地、薪炭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按照用材林地补偿标准的20%至70%补偿。
五、林地征用补偿标准法律分析:
林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征用、占用林地,按照下列标准支付林地补偿费:
1.用材林地,按照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补偿;
用材林地平均年产值是指林木主伐期产材量除以主伐期所得平均产量的实际价值;
2.苗圃地、有收益的经济林地,按照前3年平均年产值4至5倍补偿;
尚无收益的经济林地,按照有收益经济林地补偿标准的50至70%补偿;
3.疏林地、灌木林地、薪炭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按照用材林地补偿标准的20%至70%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十一条 征用、占用林地,按照下列标准支付林地补偿费:
(一)用材林地,按照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补偿;
用材林地平均年产值是指林木主伐期产材量除以主伐期所得平均产量的实际价值;
(二)苗圃地、有收益的经济林地,按照前3年平均年产值4至5倍补偿;
尚无收益的经济林地,按照有收益经济林地补偿标准的50至70%补偿;
(三)疏林地、灌木林地、薪炭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按照用材林地补偿标准的20%至70%补偿。
六、征收林地的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
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
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
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
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一、征地补偿项目
国有土地上征地补偿项目包括:
1、房屋价值补偿,
2、搬迁费,
3、设施设备补偿,
4、停产停业损失。
国家从2017年起在农房拆迁补偿项目中,增加了两个小的项目:
宅基地的补偿,社会保障补偿。
这就意味着拆迁农民领取补偿款有一个系统的指导标准,这个标准能够更大限度地保障拆迁农民工的根本利益。
具体的补偿标准由各地政府按照规定制定补偿标准,但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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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滁州市林木拆迁补偿办法,林地征用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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