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扩建两旁房屋拆迁补偿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补偿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指导,国道扩建过程中涉及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应确保被拆迁户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具体的补偿标准会因地区、房屋类型、房屋价值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补偿会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房屋价值的补偿:通常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一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搬迁及临时安置的补偿: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因搬迁和临时居住的不便。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针对因拆迁导致停产停业的被拆迁户,会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补偿金额。
二、补偿方式
国道扩建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具体方式由被拆迁户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
三、法律保障
在国道扩建房屋拆迁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为被拆迁户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些法规确保了补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并规定了拆迁程序和补偿标准等具体内容。
总的来说,国道扩建两旁房屋拆迁补偿政策旨在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拆迁过程中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和方式会根据地区、房屋类型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但都会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修国道占地补偿标准国道扩建的补偿标准如下:
1、耕地,菜地,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计算;
2、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来计算,房屋方面由建设单位另行重建的,原宅基地无补偿;
5、无收益的非耕地,没有补偿。
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
耕地质量降低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
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
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易地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三、国道扩建的补偿标准一、修国道拆房子怎么补偿1、修国道拆房子,一般的补偿有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
补偿的范围包括房屋货币补偿或置换、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等。
2、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二、房屋拆迁没本地户口能补偿吗房屋拆迁没本地户口能补偿。
法律规定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房屋拆迁补偿的内容包含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修国道拆房子怎么补偿法律分析:
被征收拆迁人,应当获得的补偿,在相关法律中被明确规定为: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五、国道修路拆房补偿标准法律分析:
被征收拆迁人,应当获得的补偿,在相关法律中被明确规定为: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六、国道扩建的补偿规定国道扩建的补偿标准如下:
1、耕地,菜地,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计算;
2、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来计算,房屋方面由建设单位另行重建的,原宅基地无补偿;
5、无收益的非耕地,没有补偿。
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
耕地质量降低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
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
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易地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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