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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中学校拆迁补偿标准,证明现役军人子女上学优待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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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中学校拆迁补偿标准,证明现役军人子女上学优待怎么写

三十六中学校拆迁补偿标准,证明现役军人子女上学优待怎么写

一、证明现役军人子女上学优待怎么写

为了证明现役军人子女上学优待,需要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和证明:

一、现役军人的身份证明

根据《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现役军人可以申领居民身份证。因此,首先需要提供现役军人的居民身份证作为身份证明。

如果现役军人还未办理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身份证正在办理过程中,可以提供军官证或其他有效的军人身份证件作为证明。

二、现役军人子女的身份证明

提供现役军人子女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以证明其与现役军人的亲属关系。

如果子女尚未办理身份证,可以提供出生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三、现役军人子女的优待证明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三十六条,士官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因此,可以提供相关条例或政策文件作为优待依据。

提供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出具的证明,说明子女符合优待条件,并注明优待的具体内容和期限。

四、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

根据当地教育部门的要求,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如学籍证明、入学通知书等。

如果现役军人子女需要转学或插班,可能还需要提供原学校的转学证明或学业成绩单等材料。

综上所述,为了证明现役军人子女上学优待,需要提供现役军人和其子女的身份证明、优待证明以及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这些材料将作为申请上学优待的依据,以确保现役军人子女能够享受到应有的教育优待政策。

二、军人子女入学优待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

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

此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录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

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九条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录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

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

三、现役军人子女入学政策规定

法律分析:

1.没有条件入部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可凭军人所在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经拟入幼儿园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2.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驻海岛部队,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被军以上单位表彰、在执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以上表彰的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入地方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四、军人子女上学政策

现役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一)作战部队军人的子女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部队驻地县(市)或者地(市)范围内,协调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二)驻乡镇部队军人的子女,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就近就便安排到本行政区域,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三)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安排教育质量较好的中小学就读。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二)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三)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部队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可以到父母原户籍所在地区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前款规定范围之外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法律依据】《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第八条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一)作战部队军人的子女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部队驻地县(市)或者地(市)范围内,协调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二)驻乡镇部队军人的子女,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就近就便安排到本行政区域,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三)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安排教育质量较好的中小学就读。

前款规定之外的军人子女义务教育优待措施,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机关制定。

第九条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二)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三)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部队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可以到父母原户籍所在地区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前款规定范围之外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前款规定降分录取的具体优待标准和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机关制定。

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借读的,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安排到相应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五、现役军人子女上学政策是什么

现役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一)作战部队军人的子女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部队驻地县(市)或者地(市)范围内,协调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二)驻乡镇部队军人的子女,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就近就便安排到本行政区域,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三)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安排教育质量较好的中小学就读。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二)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三)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部队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可以到父母原户籍所在地区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前款规定范围之外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法律依据】《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第八条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一)作战部队军人的子女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部队驻地县(市)或者地(市)范围内,协调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二)驻乡镇部队军人的子女,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就近就便安排到本行政区域,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三)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安排教育质量较好的中小学就读。

前款规定之外的军人子女义务教育优待措施,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机关制定。

第九条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二)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三)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部队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可以到父母原户籍所在地区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前款规定范围之外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前款规定降分录取的具体优待标准和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机关制定。

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借读的,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安排到相应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六、现役军人子女入学政策规定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

此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录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

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九条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录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

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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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三十六中学校拆迁补偿标准,现役军人子女上学政策是什么

内容审核:赵秀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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