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磨头机场周边搬迁标准。
第一条 为持续推动磨头镇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镇区现代化、工业集中区和重点工程建设,为建设“强富美高”新磨头、迈向基本现代化新征程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同时进一步规范各类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搬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精神,结合磨头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成立如皋市磨头镇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磨头镇的搬迁安置工作,工程建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扎口管理全镇搬迁安置及结算服务等工作。根据搬迁工作需要,可临时组建若干搬迁工作组。
第三条 本着实事求是、和谐协商、合法合理,积极妥善的原则,凡在本镇范围内实施的建设项目均按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建筑面积认定按下列情况处理:被搬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确定,被搬迁当事人应予以配合。
1.当事人能提供规划审批手续的,依法核实处理。
2.当事人不能提供规划审批手续的,但能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明的,依法核实处理。
3.当事人不能提供规划审批手续或无法鉴定审批面积的,也不能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明的,但能提供镇国土所(建管所)台账的,依台账核实处理。
4.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对于可以办理批建手续而未办理的自建房屋,(1)楼房户按以下标准确认面积,即:1~4人户宅基地135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17平方米,5~6人户宅基地165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65平方米,7人以上户宅基地178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86平方米。平房户按人均35平方米标准确认面积。超过此标准部分不得作为超证面积。
5. 在原批建面积的基础上,对一次性建成且不超过一个自然间的房屋,可认定为超证建筑面积,但需扣减配套费40元_,批二层建三层的,三层只作重置成新价补偿。
6. 非一次性成型建筑,其加层部分、搭建部分认定为违法建筑。
第五条 对搬迁房屋用途的确认
被搬迁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设计用途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功能认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用途认定。
二、如皋近几年搬迁规划?法律分析:
该搬迁项目位于惠民路以北,跃龙路以南,邓元路以西,陆桥中心路以东。
涉及邓元社区23、24、25、26、27、29、30、31、32组,陆桥社区15组,约280户,搬迁建筑面积约120000平方米(最终以实量面积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如皋城北街道搬迁规划法律分析:
如皋市将全面铺开城市框架,涉及城南、城北、城西、城东等多个桥梁、道路以及地块拆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如皋近几年搬迁规划法律分析:
如皋市将全面铺开城市框架,涉及城南、城北、城西、城东等多个桥梁、道路以及地块拆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如皋2023年规划哪些地方拆迁法律分析:
如皋市将全面铺开城市框架,涉及城南、城北、城西、城东等多个桥梁、道路以及地块拆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六、如皋市工厂拆迁补偿标准法律分析:
该搬迁项目位于惠民路以北,跃龙路以南,邓元路以西,陆桥中心路以东。
涉及邓元社区23、24、25、26、27、29、30、31、32组,陆桥社区15组,约280户,搬迁建筑面积约120000平方米(最终以实量面积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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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如皋下原镇拆迁补偿标准,如皋2023年规划哪些地方拆迁
内容审核:谭程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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