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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潭老洲拆迁补偿标准,铜陵农村房屋拆迁的价格是多少

摘要:本文介绍周潭老洲拆迁补偿标准,铜陵农村房屋拆迁的价格是多少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铜陵拆迁补偿标准,铜陵郊区拆迁计划,铜陵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铜陵市拆迁,铜陵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周潭老洲拆迁补偿标准,铜陵农村房屋拆迁的价格是多少

周潭老洲拆迁补偿标准,铜陵农村房屋拆迁的价格是多少

一、铜陵农村房屋拆迁的价格是多少

农村房屋拆迁的价格因房屋结构和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无法给出铜陵地区具体的数值。但一般来说,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房屋补偿费:这部分费用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来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例如,草房补偿可能为1900元平米,砖瓦房为2400元平米,砖砼结构房屋为2800元平米,而二层及以上楼房则可能达到3300元平米。此外,房屋附属物等也会给予等价的补偿。

周转补偿费:这是针对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档,按人口每月予以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会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奖励性补偿费:这部分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法律政策来确定,旨在鼓励被拆迁人积极配合拆迁工作。

除了上述补偿费用外,如果被拆迁人选择异地安置,还可能获得一定金额的异地安置补偿。同时,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属物以及青苗费等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总的来说,农村房屋拆迁的价格是一个综合多个因素考虑的结果,包括房屋结构、地区差异、政策规定等。因此,要获取铜陵地区农村房屋拆迁的具体价格,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二、铜陵市拆迁

法律分析: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三、铜陵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东至陈瑶湖镇,南至澄英村由冲组,西至横埠镇,北至澄英村由冲组,涉及吴桥村、澄英村、彭桥村、田埠村境内的集体土地。

陈瑶湖镇区域位置范围:

东至后河、虾溪、官渡村耕地和村庄;

南至老洲镇镇界,北至周潭镇镇界,涉及后河村、虾溪村、官渡村境内的集体土地。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上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四、铜陵郊区拆迁计划

法律主观: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 拆迁 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铜陵 房屋拆迁补偿 标准、《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实行统一政策。

  第三条 拆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建设、计划、规划、市容、国土、公安、工商、文化、环保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 法规 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法律客观:

铜陵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加快城市建设和危旧房改造,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附属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化安置是指在拆迁住宅房屋中,拆迁人将以房屋进行实物安置的费用按规定标准折算成一定数额的货币,补偿给被拆迁人,由其自行选购住宅房屋的安置方式。

第四条拆除公有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对房屋所有权人和合法使用人予以作价补偿。

作价补偿的计算公式:

所有权人补偿款=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被拆迁房屋建>面积合法使用人补偿=(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商品房平均成交价-新住宅房屋的重置价格)*被拆迁房屋建>面积。

第五条拆除私有住宅房屋(含房改成本价已售公房),由拆迁人按照第四条予以补偿。

拆除房改标准价已售公房,所有权人补偿款由原产权单位和购房人按照受益比例共同分配,使用人补偿款归购房人所有。

第六条房屋建>面积以有效《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数据为依据,被拆迁房屋为平房的,原建>面积增加百分之十计算。

原建>面积计算标准:

檐口平均高2.2米以上(不含2.2米)计算全面积;檐口平均高在2.2-1.8米(不含1.8米)的按50%计算面积;檐口高在1.8米以下的不计算面积,只给作价补偿。

第七条实施货币化补偿的拆迁项目,拆迁人必须在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中具体明确货币化补偿办法,在房屋拆迁实施前,将不低于拆迁补偿费用50%的资金,存入指定的银行拆迁货币化补偿款专户,并由银行向被拆迁人出具货币补偿专项存款单。

剩余部分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支付到位。

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与所有权人约定由所有权人安置的,货币补偿存入所有权人名下,由所有权人按规定处理。

第八条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由拆迁管理部门建立监管制度并予以实施。

第九条实行货币化安置,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签订书面协议,并报拆迁管理部门鉴证备案。

第十条货币化补偿款应当专项用于购买自居住房。

第十一条被拆迁房屋使用人不使用货币化补偿款,自行解决住房安置,可以申请提取货币化补偿款,具体办法由拆迁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以货币补偿款购买住房的,应当向有关银行提交货币化安置协议、购房合同和货币补偿专项存款单。

有关银行应当按照购房合同的规定,将存款单上的存款转帐支付售房人。

如有余额部分,准予购房人提取现金。

第十三条被拆除未按房改出售的住房,其使用人补偿款低于其所在单位届时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分别按下列方法,补足差额。

差额=夫妇一方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使用人补偿款/2第十四条被拆迁人所购安置房价款与被拆迁房屋货币化补偿相等的部分,视同房屋置换办理,不缴纳交易手续费、契税。

第十五条以货币化补偿款所购住房产权归购房人所有。

第十六条无力回迁的被拆迁房屋使用人由本人提出申请,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由拆迁人提供住房安置。

使用人按本办法第四、第五条规定所得的补偿款,按安置房屋市场价折合成安置面积的部分,产权归拆迁人所有,被安置人按房改的租改>策,向拆迁人交纳租金。

第十七条实行货币化作价补偿>策,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协议签订后十日内付清货币补偿款,同时应一次性支付下列补偿费用:

1、因电话、有线电视的恢复、移位而发生的损失费;2、过度补助费,以拆迁公告搬迁的截止日期为准(不含超期搬迁户),发放六个月过渡补助费;3、一次性搬家补助费。

第十八条市>建设项目、公益事业工程拆迁,由市拆迁办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补偿安置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商品房的平均成交价、房屋的重置价格及有关费用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物价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铜陵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 拆迁 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铜陵 房屋拆迁补偿 标准、《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实行统一政策。

  第三条 拆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建设、计划、规划、市容、国土、公安、工商、文化、环保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 法规 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法律客观:

铜陵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加快城市建设和危旧房改造,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附属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化安置是指在拆迁住宅房屋中,拆迁人将以房屋进行实物安置的费用按规定标准折算成一定数额的货币,补偿给被拆迁人,由其自行选购住宅房屋的安置方式。

第四条拆除公有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对房屋所有权人和合法使用人予以作价补偿。

作价补偿的计算公式:

所有权人补偿款=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被拆迁房屋建>面积合法使用人补偿=(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商品房平均成交价-新住宅房屋的重置价格)*被拆迁房屋建>面积。

第五条拆除私有住宅房屋(含房改成本价已售公房),由拆迁人按照第四条予以补偿。

拆除房改标准价已售公房,所有权人补偿款由原产权单位和购房人按照受益比例共同分配,使用人补偿款归购房人所有。

第六条房屋建>面积以有效《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数据为依据,被拆迁房屋为平房的,原建>面积增加百分之十计算。

原建>面积计算标准:

檐口平均高2.2米以上(不含2.2米)计算全面积;檐口平均高在2.2-1.8米(不含1.8米)的按50%计算面积;檐口高在1.8米以下的不计算面积,只给作价补偿。

第七条实施货币化补偿的拆迁项目,拆迁人必须在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中具体明确货币化补偿办法,在房屋拆迁实施前,将不低于拆迁补偿费用50%的资金,存入指定的银行拆迁货币化补偿款专户,并由银行向被拆迁人出具货币补偿专项存款单。

剩余部分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支付到位。

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与所有权人约定由所有权人安置的,货币补偿存入所有权人名下,由所有权人按规定处理。

第八条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由拆迁管理部门建立监管制度并予以实施。

第九条实行货币化安置,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签订书面协议,并报拆迁管理部门鉴证备案。

第十条货币化补偿款应当专项用于购买自居住房。

第十一条被拆迁房屋使用人不使用货币化补偿款,自行解决住房安置,可以申请提取货币化补偿款,具体办法由拆迁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以货币补偿款购买住房的,应当向有关银行提交货币化安置协议、购房合同和货币补偿专项存款单。

有关银行应当按照购房合同的规定,将存款单上的存款转帐支付售房人。

如有余额部分,准予购房人提取现金。

第十三条被拆除未按房改出售的住房,其使用人补偿款低于其所在单位届时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分别按下列方法,补足差额。

差额=夫妇一方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使用人补偿款/2第十四条被拆迁人所购安置房价款与被拆迁房屋货币化补偿相等的部分,视同房屋置换办理,不缴纳交易手续费、契税。

第十五条以货币化补偿款所购住房产权归购房人所有。

第十六条无力回迁的被拆迁房屋使用人由本人提出申请,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由拆迁人提供住房安置。

使用人按本办法第四、第五条规定所得的补偿款,按安置房屋市场价折合成安置面积的部分,产权归拆迁人所有,被安置人按房改的租改>策,向拆迁人交纳租金。

第十七条实行货币化作价补偿>策,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协议签订后十日内付清货币补偿款,同时应一次性支付下列补偿费用:

1、因电话、有线电视的恢复、移位而发生的损失费;2、过度补助费,以拆迁公告搬迁的截止日期为准(不含超期搬迁户),发放六个月过渡补助费;3、一次性搬家补助费。

第十八条市>建设项目、公益事业工程拆迁,由市拆迁办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补偿安置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商品房的平均成交价、房屋的重置价格及有关费用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物价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铜陵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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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周潭老洲拆迁补偿标准,铜陵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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