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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房小区拆迁院落空地补偿,采空区房屋搬迁赔偿

摘要:本文介绍楼房小区拆迁院落空地补偿,采空区房屋搬迁赔偿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煤矿采空区拆迁补偿明细,拆迁空地怎么赔偿,拆迁空地如何赔偿,煤矿采空区拆迁补偿明细 法律问题,煤矿采空区补偿规定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楼房小区拆迁院落空地补偿,采空区房屋搬迁赔偿

楼房小区拆迁院落空地补偿,采空区房屋搬迁赔偿

一、采空区房屋搬迁赔偿

采空区房屋搬迁赔偿主要涉及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可能的生产经营损失的补偿。

一、房屋价值的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被征收的房屋价值应得到补偿。这通常基于房屋的结构、折旧程度以及当地的房地产市场情况来确定。补偿可能按照平方米单价计算,具体单价由专业评估机构根据市场行情评估得出。

二、搬迁及临时安置的补偿

同样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应给予相应的补偿。这部分补偿可能包括搬家费用、临时住所的租金补贴等,具体根据搬迁距离、临时居住条件以及被搬迁家庭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如果被征收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因征收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也应得到补偿。这通常包括因搬迁导致的业务中断、设备重新安装调试、员工重新培训等费用。

四、其他注意事项

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于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给予补偿;而对于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则不予补偿。

综上所述,采空区房屋搬迁赔偿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房屋价值、搬迁及临时安置费用以及可能的停产停业损失等。具体赔偿标准和程序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策来确定。

二、煤矿采空区拆迁补偿明细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一)楼房每平方米不超过一百三十元;

(二)砖墙瓦房、石墙瓦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一百元;

(三)砖镶门窗砌四角土坯墙瓦房、外砖里坯混合墙瓦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九十元;

(四)干插石墙草房、土坯墙草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八十元;

(五)新村内外的水、电、道路等公用设施的修建费,不超过房屋搬迁补偿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煤矿采空区拆迁补偿明细

法律分析:

一、农村集体土地上院落空地的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所以集体土地上院落空地是需要补偿的。

集体土地上院落空地主要涉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补偿标准。

根据国务院下发的相关规定,土地补偿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每2至3年调整一次。

如山东省济南市2012年区片综合地价为16万元/亩。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安置补助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制定。

二、城市国有土地上院落空地的补偿标准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当将被征收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毋庸置疑,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院落必须纳入补偿范围。

根据前述规定,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应当依法评估,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补偿安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拆迁空地怎么赔偿

一、农村集体土地上院落空地的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所以集体土地上院落空地是需要补偿的。

集体土地上院落空地主要涉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补偿标准。

根据国务院下发的相关规定,土地补偿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每2至3年调整一次。

如山东省济南市2012年区片综合地价为16万元/亩。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安置补助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制定。

二、城市国有土地上院落空地的补偿标准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当将被征收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毋庸置疑,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院落必须纳入补偿范围。

根据前述规定,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应当依法评估,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补偿安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拆迁空地如何赔偿

一、农村集体土地上院落空地的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所以集体土地上院落空地是需要补偿的。

集体土地上院落空地主要涉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补偿标准。

根据国务院下发的相关规定,土地补偿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每2至3年调整一次。

如山东省济南市2012年区片综合地价为16万元/亩。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安置补助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制定。

二、城市国有土地上院落空地的补偿标准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当将被征收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毋庸置疑,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院落必须纳入补偿范围。

根据前述规定,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应当依法评估,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补偿安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六、煤矿采空区补偿规定

法律分析:

(一)楼房每平方米不超过一百三十元;

(二)砖墙瓦房、石墙瓦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一百元;

(三)砖镶门窗砌四角土坯墙瓦房、外砖里坯混合墙瓦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九十元;

(四)干插石墙草房、土坯墙草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八十元;

(五)新村内外的水、电、道路等公用设施的修建费,不超过房屋搬迁补偿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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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孙志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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