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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上的房子拆迁怎么补偿,基本农田上建房子会受到什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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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上的房子拆迁怎么补偿,基本农田上建房子会受到什么补偿

基本农田上的房子拆迁怎么补偿,基本农田上建房子会受到什么补偿

一、基本农田上建房子会受到什么补偿

法律主观:

基本农田建房必须拆:我国实行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制度,任何单位或者是个人在基本农田上修建房子都是禁止的,自然环境资源部门可以采取限期拆除处以罚款等措施。

二、基本农田可以建房吗

法律分析:

1、已经在耕地上建了房子,如果建房之前办理了相关的手续,例如土地使用证明和建房的审批许可,就不用担心,因为建房前是经过了相关部门的同意建的房子,不会变成违章搭建被拆除的。

2、如果在耕地上建的房子没有相关建房许可的证件,那就属于违章搭建,就应该去相关管理部门去补办相关的建房许可证件。

及时的补办这些证件,才不会被拆除。

法律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三、农田建了房子怎么办

法律分析:

在耕地上建造房屋,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乡镇人民真烦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被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四、已经在耕地建房怎么办

法律分析:

非基本农田就是宅基地,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实地勘测后填写资料后报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五、我房子建在了基本农田怎么办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非基本农田就是宅基地,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实地勘测后填写资料后报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六、在农田建房是否违法?

法律分析:

1、已经在耕地上建了房子,如果建房之前办理了相关的手续,例如土地使用证明和建房的审批许可,就不用担心,因为建房前是经过了相关部门的同意建的房子,不会变成违章搭建被拆除的。

2、如果在耕地上建的房子没有相关建房许可的证件,那就属于违章搭建,就应该去相关管理部门去补办相关的建房许可证件。

及时的补办这些证件,才不会被拆除。

法律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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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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