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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拆迁补偿123万,建高铁占用民房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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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拆迁补偿123万,建高铁占用民房怎么赔偿

房子拆迁补偿123万,建高铁占用民房怎么赔偿

一、建高铁占用民房怎么赔偿

修高铁占用民房的赔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房屋补偿费

按照房屋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并给予一定的赔偿。具体来说,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这是为了补偿被拆迁房屋权人的损失。

二、搬迁补贴

补偿房屋被拆迁后,搬迁所需的费用。这是为了帮助被拆迁人员顺利搬迁到新的居住地。

三、临时安置补贴

为被拆迁人员在拆迁前后提供临时安置所需的费用。这是为了保障被拆迁人员在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

四、生活困难补助

对于因拆迁而生活困难的人员,还会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以帮助其度过难关。这是政府出于人道主义关怀而提供的一种救助措施。

五、其他补偿

除了上述几种补偿外,还可能包括拆迁所需的法律费用、过渡期利息等其他合理费用。这些费用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和确定。

在修高铁占用民房进行赔偿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包括房屋产权证、协议书、房屋评估报告、身份证明以及银行账户信息等。这些资料是确保赔偿过程顺利进行的重要依据。

总的来说,修高铁占用民房的赔偿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涉及多个方面的考虑和计算。政府会依法依规进行补偿,确保被拆迁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被拆迁人员也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以便顺利完成赔偿工作。

二、高铁占用民房需要赔偿多少钱?

法律分析:

根据最新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因修建高铁等公共交通设施而被征收的房屋价值的补偿,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房屋相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三、修高铁占用房屋怎么赔偿

铁路征地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一)永久用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31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2350元/亩,安置补助费18650元/亩。

城市及城市规划控制区按同区域内在建重点建设项目标准执行。

(二)铁路回收土地综合补偿:

6000元/亩(含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铁路部门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原始征地资料。

(三)青苗补偿费:

1100元/亩。

(四)砍移树木补偿费:

1.砍移成片果树补偿费为6000-18000元/亩。

2.砍移园地、林地、苗圃之外的其他土地上的零星树木,按2000元/亩综合价补偿。

(五)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拆迁补偿费:

1.房屋(含窑洞)拆迁按以下综合价补偿:

砖混房450-600元/平方米,砖木房350-450元/平方米,土木房250-350元/平方米。

另按每户每月500元标准付6个月搬迁及过渡费,在规定期限内拆迁完毕的按5000元/户的标准进行奖励。

2.其他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各方根据建、构筑物结构、质量、年限等实际情况,参照相关标准协商确定。

3.因铁路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偿。

4.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

对铁路放线埋桩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栽树木、抢种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铁路施工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1.取弃土、弃碴偿还用地(该项目建设工期内)综合单价为:

135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土地复垦费等)。

2.铁路施工临时用地年补偿标准:

水浇地1500元/亩,旱地1200元/亩,涉及青苗、树木及其他附着物补偿的,按永久用地有关标准执行。

铁路施工临时用地期限原则上为两年,临时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地和劣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临时用地单位应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5000元/亩标准交纳复垦保证金。

临时用地复垦由用地单位按土地复垦方案落实费用并组织实施,经验收合格的退还复垦保证金;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根据土地破坏程度按规定标准交纳土地复垦费,由当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复垦。

(七)耕地开垦费:

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收取,统筹安排,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具体标准为:

水浇地10元/平方米、旱地8元/平方米。

占用基本农田的,按10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八)林地有关补偿标准:铁路建设征收林地补偿标准为:

5000元/亩(含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林地管理费)。

征收退耕还林地补偿标准按永久征收耕地的90%补偿(含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5%林地管理费)。

砍移林地林木补偿(含5%林木管理费)为:

乔木林、苗木4000元/亩,疏林、灌木林2600元/亩,未成林1600元/亩。

铁路施工临时占用林地(含退耕还林地)、草地年补偿标准为400元/亩。

(九)征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特殊路段用地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及其相关问题由省国土资源厅有关各方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国家建设使用国有荒山、荒地以及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程序和批准权限经批准后划拨。

使用国有荒山、荒地的,无偿划拨。

使用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原使用单位需要搬迁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搬迁。

四、修建高铁占地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

按当地征地补偿标准来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五、修高铁占用农民土地怎么赔偿

法律分析:

按当地征地补偿标准来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六、修高铁占用房屋怎么赔偿?

法律分析:

根据最新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因修建高铁等公共交通设施而被征收的房屋价值的补偿,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房屋相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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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姜卫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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