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征地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会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其他补偿费用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也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以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总的来说,东方市征地赔偿标准会根据土地类型、用途、区位等因素进行综合确定,并会定期进行调整或重新公布,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如需了解更具体的赔偿标准,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
二、东平县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三、征地对补偿标准有争议怎么办法律分析: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四、征地对补偿标准有争议怎么办?律师 辽宁省人民政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专业拆迁律师就将辽宁省东港市区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大家:
辽宁省东港市土地共有四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
大东区。
补偿标准:
区片价:
70000元/亩;
建设用地:
70000元/亩;
未利用地:
560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
新兴区、新城区(刘泡村、新沟北村、单家井村、柞木村)。
补偿标准:
区片价:
50000元/亩;
建设用地:
50000元/亩;
未利用地:
4000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
新城区(新农村、宣城村、八棵树村、桃源村、小寺村)、长山镇(七股顶村、大顶子村、卧龙村、新升村、长山村、柞木山村、杨树村、光复村、新民村、窟窿山村)、北井子镇(北井子村、孙家屯村、新海村、范家山村、小岗村、临海村、獐岛村)、椅圈镇(于家村、盖家坝村、枣山村、康家村、吴家村、夏家村、椅圈村、椅山村、兴隆山村、高桥村)、前阳镇(平安村、榆树村、胜利村、前阳村、农民村、新安村、新江村、石佛村)、东港经济开发区、兴隆农场、五四农场、孤山镇(东大于村、背阴寺村、孤山菜农委、沙家屯村、刘家屯村、大姜家村、大鹿岛村)、黄土坎镇(山河村、黄土坎村、栾家村、石灰窑村、吉盛村、李家岭村)。
补偿标准:
区片价:
40000元/亩;
建设用地:
40000元/亩;
未利用地:
32000元/亩。
四类区片区片范围:
长山镇(下岗村、金马屯村、高家村、富家村、陶家村、山西村、山东村、东尖山村、孤家子村)、北井子镇(海鹰村、王家坨子村、团山子村、林家屯村、徐家坨子村、石桥子村)、椅圈镇(桦木村、黄城村、尹坨子村、德祥村、依兰苏村、李家店村、马家岗村)、前阳镇(长川村、山城村、祥瑞村、石门村、脉起村、石桥岗村、柳林村)、十字街镇、新农镇、黑沟镇、小甸子镇、龙王庙镇、马家店镇、合隆镇、长安镇、沿海滩涂、示范农场、孤山镇(万兴村、战家屯村、西土城村、谷家屯村、兴隆村、庙岭村、新立村、四门张村、辛家店村、冯家屯村、宫屯村、刘大房村)、黄土坎镇(大顶山村、得胜村、沙碛村、爱民村、赵家岭村、大黄旗村、杨名村)、菩萨庙镇、黄土坎农场、海洋红农场。
补偿标准:
区片价:
30000元/亩;
建设用地:
30000元/亩;
未利用地:
240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如您对这一补偿标准还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专业拆迁律师,我们的律师将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五、辽宁省东港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律师 辽宁省人民政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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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东港市土地共有四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
大东区。
补偿标准:
区片价:
70000元/亩;
建设用地:
70000元/亩;
未利用地:
560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
新兴区、新城区(刘泡村、新沟北村、单家井村、柞木村)。
补偿标准:
区片价:
50000元/亩;
建设用地:
50000元/亩;
未利用地:
4000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
新城区(新农村、宣城村、八棵树村、桃源村、小寺村)、长山镇(七股顶村、大顶子村、卧龙村、新升村、长山村、柞木山村、杨树村、光复村、新民村、窟窿山村)、北井子镇(北井子村、孙家屯村、新海村、范家山村、小岗村、临海村、獐岛村)、椅圈镇(于家村、盖家坝村、枣山村、康家村、吴家村、夏家村、椅圈村、椅山村、兴隆山村、高桥村)、前阳镇(平安村、榆树村、胜利村、前阳村、农民村、新安村、新江村、石佛村)、东港经济开发区、兴隆农场、五四农场、孤山镇(东大于村、背阴寺村、孤山菜农委、沙家屯村、刘家屯村、大姜家村、大鹿岛村)、黄土坎镇(山河村、黄土坎村、栾家村、石灰窑村、吉盛村、李家岭村)。
补偿标准:
区片价:
40000元/亩;
建设用地:
40000元/亩;
未利用地:
32000元/亩。
四类区片区片范围:
长山镇(下岗村、金马屯村、高家村、富家村、陶家村、山西村、山东村、东尖山村、孤家子村)、北井子镇(海鹰村、王家坨子村、团山子村、林家屯村、徐家坨子村、石桥子村)、椅圈镇(桦木村、黄城村、尹坨子村、德祥村、依兰苏村、李家店村、马家岗村)、前阳镇(长川村、山城村、祥瑞村、石门村、脉起村、石桥岗村、柳林村)、十字街镇、新农镇、黑沟镇、小甸子镇、龙王庙镇、马家店镇、合隆镇、长安镇、沿海滩涂、示范农场、孤山镇(万兴村、战家屯村、西土城村、谷家屯村、兴隆村、庙岭村、新立村、四门张村、辛家店村、冯家屯村、宫屯村、刘大房村)、黄土坎镇(大顶山村、得胜村、沙碛村、爱民村、赵家岭村、大黄旗村、杨名村)、菩萨庙镇、黄土坎农场、海洋红农场。
补偿标准:
区片价:
30000元/亩;
建设用地:
30000元/亩;
未利用地:
240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如您对这一补偿标准还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专业拆迁律师,我们的律师将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六、辽宁省东港市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的?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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