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生态效益指标主要包括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措施,以及减少拆迁过程中对环境的负面影响。这些指标通常体现在征地拆迁的规划和实施过程中。
一、生态保护措施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护现有生态环境,防止因施工等活动造成的生态破坏。例如,对于涉及林地的拆迁,应尽量减少对树木的砍伐,保护生物多样性;对于涉及水域的拆迁,应防止水污染和水生态破坏。
二、生态恢复措施
拆迁完成后,应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这包括植被恢复、水土保持、生态廊道建设等。通过种植本地植物、恢复土壤质量等措施,促进生态系统的恢复和稳定。
三、减少环境负面影响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负面影响。例如,控制施工噪音和扬尘,减少对周边居民的生活影响;合理规划运输路线,减少交通拥堵和尾气排放;优化施工方案,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
综上所述,征地拆迁生态效益指标主要体现在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措施,以及减少拆迁过程中对环境的负面影响。这些指标的实现需要政府、施工单位和公众的共同努力,以确保征地拆迁活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征地拆迁程序、补偿标准等进行了规定,但对于生态效益指标的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和项目而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结合当地的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要求,制定具体的生态效益指标和实施方案。
二、生态补偿金指的是什么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属地占补平衡的原则。
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属地占补,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耕地占补平衡。
保守我国18亿亩土地红线。
耕地占补平衡是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各地人民政府就应补充划入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行为。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基本要求如下:
1、任何建设占用耕地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
2、开垦耕地的责任者是占用耕地的单位:
(1)城市建设区用地统一征收后供地,承担造地义务的为市县人民政府,造地费用可以打入建设用地成本,但责任必须由县市人民政府承担;
(2)城市建设用地区外的建设项目用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是建设单位,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验收;
(3)村庄集镇建设占用耕地,承担开垦义务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监督验收。
3、开垦耕地资金必须落实;
4、开垦耕地地块应当落实;
5、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出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履行造地义务。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第三条 牢牢守住耕地红线,确保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有提升。
到2020年,全国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8.65亿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5.46亿亩,确保建成8亿亩、力争建成10亿亩高标准农田,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提供资源保障。
耕地保护制度和占补平衡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促进形成保护更加有力、执行更加顺畅、管理更加高效的耕地保护新格局。
第四条 加强土地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
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从严核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建设用地布局,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
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补充耕地能力挂钩,对建设用地存量规模较大、利用粗放、补充耕地能力不足的区域,适当调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探索建立土地用途转用许可制,强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转用管控。
三、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生态补偿金是因为生态补偿得到的收入。
生态补偿是指对个人或组织在森林营造培育、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区保护、流域上游水土保持、水源涵养、荒漠化治理等环境修复与还原活动中,对生态环境系统造成的符合人类需要的有利影响,由国家或其他受益的组织和个人进行价值补偿的环境法律制度。
生态补偿应包括以下几方面主要内容:
1、是对生态系统本身保护(恢复)或破坏的成本进行补偿;
2、是通过经济手段将经济效益的外部性内部化;
3、是对个人或区域保护生态系统和环境的投入或放弃发展机会的损失的经济补偿;
4、是对具有重大生态价值的区域或对象进行保护性投入。
法律依据:
《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
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四、生态补偿金指的是什么法律分析:
土地占补平衡指标是由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依据当年复垦协议面积及调剂价格,计算市级及各区应负担的耕地“占补平衡”费用的标准。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基本要求任何建设占用耕地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
开垦耕地的责任者是占用耕地的单位。
法律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第四条 采取指标核销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改进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逐一挂钩的做法,按照补改结合的原则,实行耕地数量、粮食产能和水田面积3类指标核销制落实占补平衡。
市、县申报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与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时,应明确建设拟占用耕地的数量、粮食产能和水田面积,按照占补平衡的要求,应用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分类分别从本县、市储备库指标中予以核销,核销信息随同用地一并报批。
对于按规定允许以承诺方式补充耕地的,根据承诺内容,在申报用地时须按规定落实具体的补充耕地项目或提质改造项目并报部备案,项目验收后相关指标纳入储备库;
承诺到期时,部将及时核销储备库补充耕地指标。
第七条 强化监测监管,改进耕地占补平衡考核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新增和改造耕地监管工作,确保备案的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和水田真实可靠。
对承诺补充耕地的,要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跟踪监督、督促落实,确保承诺项目按期完成。
按照占补平衡“算大账”的要求,部改进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方式,在严格补充耕地储备指标核销管理的基础上,强化土地整治项目日常监测监管,充分利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等信息化技术对补充和改造的耕地进行核实,必要时进行实地抽查;
年终以省(区、市)为单位汇总建设占用和补充耕地相关情况,形成考核结果,纳入省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考核内容。
对于监管和考核中发现存在补充和改造耕地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等问题的,将责令限期整改,情形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申请受理。
五、土地占补平衡指标政策法律分析:
土地占补平衡指标是由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依据当年复垦协议面积及调剂价格,计算市级及各区应负担的耕地“占补平衡”费用的标准。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基本要求任何建设占用耕地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
开垦耕地的责任者是占用耕地的单位。
法律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第四条 采取指标核销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改进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逐一挂钩的做法,按照补改结合的原则,实行耕地数量、粮食产能和水田面积3类指标核销制落实占补平衡。
市、县申报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与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时,应明确建设拟占用耕地的数量、粮食产能和水田面积,按照占补平衡的要求,应用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分类分别从本县、市储备库指标中予以核销,核销信息随同用地一并报批。
对于按规定允许以承诺方式补充耕地的,根据承诺内容,在申报用地时须按规定落实具体的补充耕地项目或提质改造项目并报部备案,项目验收后相关指标纳入储备库;
承诺到期时,部将及时核销储备库补充耕地指标。
第七条 强化监测监管,改进耕地占补平衡考核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新增和改造耕地监管工作,确保备案的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和水田真实可靠。
对承诺补充耕地的,要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跟踪监督、督促落实,确保承诺项目按期完成。
按照占补平衡“算大账”的要求,部改进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方式,在严格补充耕地储备指标核销管理的基础上,强化土地整治项目日常监测监管,充分利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等信息化技术对补充和改造的耕地进行核实,必要时进行实地抽查;
年终以省(区、市)为单位汇总建设占用和补充耕地相关情况,形成考核结果,纳入省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考核内容。
对于监管和考核中发现存在补充和改造耕地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等问题的,将责令限期整改,情形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申请受理。
六、土地征收的六个补偿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属地占补平衡的原则。
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属地占补,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耕地占补平衡。
保守我国18亿亩土地红线。
耕地占补平衡是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各地人民政府就应补充划入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行为。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基本要求如下:
1、任何建设占用耕地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
2、开垦耕地的责任者是占用耕地的单位:
(1)城市建设区用地统一征收后供地,承担造地义务的为市县人民政府,造地费用可以打入建设用地成本,但责任必须由县市人民政府承担;
(2)城市建设用地区外的建设项目用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是建设单位,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验收;
(3)村庄集镇建设占用耕地,承担开垦义务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监督验收。
3、开垦耕地资金必须落实;
4、开垦耕地地块应当落实;
5、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出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履行造地义务。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第三条 牢牢守住耕地红线,确保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有提升。
到2020年,全国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8.65亿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5.46亿亩,确保建成8亿亩、力争建成10亿亩高标准农田,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提供资源保障。
耕地保护制度和占补平衡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促进形成保护更加有力、执行更加顺畅、管理更加高效的耕地保护新格局。
第四条 加强土地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
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从严核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建设用地布局,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
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补充耕地能力挂钩,对建设用地存量规模较大、利用粗放、补充耕地能力不足的区域,适当调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探索建立土地用途转用许可制,强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转用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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