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区征地补偿主要涉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社会保障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
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还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的补偿费用。这些费用的标准也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同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包括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四、社会保障费用
依据同一条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总的来说,自然保护区征地补偿应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各项补偿费用。具体补偿标准可能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建议您在申领补偿前向当地相关部门进行详细咨询。
二、建设自然保护区,土地被无偿收回合法吗一、建设自然保护区,征收土地有哪些补偿
建立自然环境保护区要征收土地的,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二、相关法律规定
《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建设自然保护区,征收土地有哪些补偿建立自然保护区后,如果要进行搬迁的,一般要对土地进行征收,而不是进行流转,只有承包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才进行流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一、农村土地征收和流转的区别
从定义上来看,土地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而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的行政行为。
土地流转指的是经营权,流转到期后在土地承包期内依然属于农户。
而土地征用指的是土地使用权的转换,也就是征用后的土地农户不再享有使用权。
土地流转是在农村集体范围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
而土地征收是以政府为实施主体,通过严格程序将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土地流转和土地征收都是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途径。
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自愿将其拥有经营权的土地,转让与他人经营,一般仅限于转让用于农业用途。
而土地征收是国家根据公益事业需要或城市建设的需要,经过相关机关批准,而强制向农民征收土地,征收后一般用于非农业建设。
四、建设自然保护区,土地是征收还是流转法律分析:
1搬迁费:
居民住宅每月每平米300元;
经营性用房按实际支出合理计算;
2安置补助费(临时3个月):
居民住宅每月每平米3元;
经营性用房每月每平米8-12元;
3拆迁补偿费:
按实有面积经有权机关评估后进行计算补偿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五、划自然保护区补偿标准法律分析:
1搬迁费:
居民住宅每月每平米300元;
经营性用房按实际支出合理计算;
2安置补助费(临时3个月):
居民住宅每月每平米3元;
经营性用房每月每平米8-12元;
3拆迁补偿费:
按实有面积经有权机关评估后进行计算补偿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六、划自然保护区的补偿标准一、建设自然保护区,征收土地有哪些补偿
建立自然环境保护区要征收土地的,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二、相关法律规定
《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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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保护区内房屋拆迁补偿,划自然保护区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金长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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