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的房改房动迁有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无论是部队房改房还是其他类型的房屋,在面临动迁时,被征收人均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这些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这是动迁补偿中的核心部分,市、县级人民政府会依据被征收房屋的结构、折旧程度等因素,按照平方米单价进行计算,确保被征收人能够得到房屋价值的全额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由于动迁导致被征收人需要搬迁和临时安置,政府也会提供相应的补偿。这包括搬迁费用以及临时安置期间的住房补贴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如果被动迁的房屋用于非住宅用途,如商业经营等,政府还会针对因动迁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给予补偿。这有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其因动迁而带来的经济负担。
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具体的补助和奖励办法,以进一步激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动迁工作。这些补助和奖励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提前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额外奖励等。
综上所述,部队的房改房在动迁时,被征收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获得全面的补偿。这些补偿旨在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并推动动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军属房屋被强拆怎么办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政府参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确定,并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后执行。
城市市政建设工程房屋拆迁的拆迁补偿价格,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范围内的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平均水平确定。
对于补贴面积部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给予补偿。
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按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
法律依据: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按照被拆迁房屋面积补偿;
(二)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
(三)被拆迁房屋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计算;
(四)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
(五)被拆迁人在本市其他区域承租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宅房屋的,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拆迁房屋面积之和大于二十五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第三项的规定;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拆迁房屋面积及住房改善面积之和大于四十五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第四项的规定。
实际用于补偿的房屋超出应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补偿房屋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支付房款。
补偿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
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被拆迁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支付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房款的,由被拆迁人另行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异地房屋补偿。
三、房改房拆迁补偿标准法律分析:
根据合同时间,如果没到期租赁方是可以得到一定赔偿的。
具体赔偿情况要根据合同内协议为标准。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情况复杂。
各类不同权性质的房屋,拆迁补偿也有所不同,出租人应和承租人协商解决解除合同和安置的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达成协议由被拆迁人安置承租人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与补偿。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四、部队房子拆迁有补偿吗部队收回房屋补偿:
(1)所有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承租人由所有人负责安置。
所有人补偿款的计算公式为:
货币补偿金额=(市场单价+价格补贴X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所有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原有租赁关系终止。
给所有人补偿款不设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也无价格补贴。
计算公式为:
货币补偿金额=评估单价X20%X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承租人补偿款的计算公式为:
货币补偿金额=(市场单价X80%+价格补贴)X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一、租赁房屋遇拆迁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2号《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3、第十九条“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具体的情况可以咨询当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和拆迁管理部门。
二、租赁房屋拆迁补偿的分配: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情况复杂。
各类不同权性质的房屋,拆迁补偿也有所不同,出租人应和承租人协商解决解除合同和安置的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达成协议由被拆迁人安置承租人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与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因给与被拆迁人的补偿款已经考虑了房屋的非住宅性质,所以不再支付停业停产损失费用;选择房屋置换的,停业停产损失费用应归属实际经营人。
具体确定停业停产损失费用的标准各地规定不一样,应查询当地的规定。
法律依据《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 军队房地产的出租,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一)直管房地产的出租,房屋建筑面积(以下简称房屋面积)3000平方米(含)、土地20亩(含)、租期3年(含)以下的,由房地产管理处(分局)审批;
超过上述三项限额之一的,报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委各总部(下称各大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
超过房屋面积5000平方米、土地30亩、租期5年三项限额者,报全军房地产管理局审批。
(二)自管房地产的出租,房屋面积3000平方米(含)、土地20亩(含)、租期三年(含)以下的,由军级单位后勤部门审批;
超过上述三项限额之一的,报各大单位后勤部门审批;
超过房屋面积5000平方米、土地30亩、租期5年三项限额者,报总后勤部审批。
(三)房地产出租给港、澳、台以及外商,房屋面积3000平方米(含)、土地20亩(含)、租期3年(含)以下的,由各大单位后勤部门审批,并报全军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超过上述限额之一的,报总后勤部审批。
驻有军事机关或部队的营区内的营房、场地,不准出租给港、澳、台及外商。
房地产出租,租期最长不得超过10年,期满后可续租。
第十五条 利用军用土地与地方单位合建房屋,其产权属于军队。
参加合建的地方单位取得合同规定数额的房地产使用权,其使用年限:
经营性房地产不超过30年,非经营性房地产不超过50年。
使用期满后,由军队产权管理单位无偿收回。
如地方单位要求继续使用时,应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 房屋的价让(出售),房地产的互换、换建、合建,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价格,参照评估价格,根据当地的有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
五、部队收回房屋如何补偿部队收回房屋补偿:
(1)所有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承租人由所有人负责安置。
所有人补偿款的计算公式为:
货币补偿金额=(市场单价+价格补贴X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所有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原有租赁关系终止。
给所有人补偿款不设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也无价格补贴。
计算公式为:
货币补偿金额=评估单价X20%X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承租人补偿款的计算公式为:
货币补偿金额=(市场单价X80%+价格补贴)X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一、租赁房屋遇拆迁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2号《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3、第十九条“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具体的情况可以咨询当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和拆迁管理部门。
二、租赁房屋拆迁补偿的分配: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情况复杂。
各类不同权性质的房屋,拆迁补偿也有所不同,出租人应和承租人协商解决解除合同和安置的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达成协议由被拆迁人安置承租人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与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因给与被拆迁人的补偿款已经考虑了房屋的非住宅性质,所以不再支付停业停产损失费用;选择房屋置换的,停业停产损失费用应归属实际经营人。
具体确定停业停产损失费用的标准各地规定不一样,应查询当地的规定。
法律依据《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 军队房地产的出租,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一)直管房地产的出租,房屋建筑面积(以下简称房屋面积)3000平方米(含)、土地20亩(含)、租期3年(含)以下的,由房地产管理处(分局)审批;
超过上述三项限额之一的,报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委各总部(下称各大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
超过房屋面积5000平方米、土地30亩、租期5年三项限额者,报全军房地产管理局审批。
(二)自管房地产的出租,房屋面积3000平方米(含)、土地20亩(含)、租期三年(含)以下的,由军级单位后勤部门审批;
超过上述三项限额之一的,报各大单位后勤部门审批;
超过房屋面积5000平方米、土地30亩、租期5年三项限额者,报总后勤部审批。
(三)房地产出租给港、澳、台以及外商,房屋面积3000平方米(含)、土地20亩(含)、租期3年(含)以下的,由各大单位后勤部门审批,并报全军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超过上述限额之一的,报总后勤部审批。
驻有军事机关或部队的营区内的营房、场地,不准出租给港、澳、台及外商。
房地产出租,租期最长不得超过10年,期满后可续租。
第十五条 利用军用土地与地方单位合建房屋,其产权属于军队。
参加合建的地方单位取得合同规定数额的房地产使用权,其使用年限:
经营性房地产不超过30年,非经营性房地产不超过50年。
使用期满后,由军队产权管理单位无偿收回。
如地方单位要求继续使用时,应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 房屋的价让(出售),房地产的互换、换建、合建,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价格,参照评估价格,根据当地的有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
六、军产房拆迁补偿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政府参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确定,并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后执行。
城市市政建设工程房屋拆迁的拆迁补偿价格,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范围内的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平均水平确定。
对于补贴面积部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给予补偿。
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按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
法律依据: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按照被拆迁房屋面积补偿;
(二)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
(三)被拆迁房屋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计算;
(四)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
(五)被拆迁人在本市其他区域承租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宅房屋的,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拆迁房屋面积之和大于二十五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第三项的规定;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拆迁房屋面积及住房改善面积之和大于四十五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第四项的规定。
实际用于补偿的房屋超出应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补偿房屋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支付房款。
补偿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
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被拆迁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支付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房款的,由被拆迁人另行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异地房屋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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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部队房屋拆迁有补偿吗,部队收回房屋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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