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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三产房屋拆迁补偿,二三产用地拆迁如何补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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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三产房屋拆迁补偿,二三产用地拆迁如何补尝

农村三产房屋拆迁补偿,二三产用地拆迁如何补尝

一、二三产用地拆迁如何补尝

二三产用地拆迁的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房屋价值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首先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这通常是以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确保被拆迁人得到公正的房屋价值补偿。

二、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

同样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也需要给予相应的补偿。这包括搬迁费用和临时安置费用,以确保被拆迁人在搬迁和安置过程中不会承受额外的经济负担。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于商业或工业用地,拆迁还可能导致停产停业的损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部分损失也应当得到补偿。补偿的具体金额和方式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协商。

四、其他补偿

除了上述主要补偿项目外,还可能包括装修费、过渡费、奖励费等额外补偿。这些补偿项目的具体金额和条件会根据当地的政策和拆迁方案来确定。

总的来说,二三产用地拆迁的补偿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考虑到被拆迁人的实际损失和未来发展需求。在拆迁过程中,政府会依法进行公告、评估、协商和补偿等步骤,以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三产用地被征收赔偿

法律分析:

被征地农村集体申请“三产用地”安置的,可以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给予安排:

1、批准拨用。

即:

保留“三产用地”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拨用“三产用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划拨。

即:

村集体主动申请通过划拨方式安置“三产用地”的,区人民政府依法开展拟申请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在实施土地征收后,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三产用地”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政府征地怎样安置三产用地的

法律分析: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四、土地征收三产用地如何补偿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一、房屋拆迁不合理找谁

房屋拆迁不合理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诉维权。

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征收拆迁,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有哪几种

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五种:

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根据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进行补偿;

根据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进行补偿;

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

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五、三产用地被拆如何赔偿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一、房屋拆迁不合理找谁

房屋拆迁不合理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诉维权。

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征收拆迁,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有哪几种

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五种:

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根据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进行补偿;

根据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进行补偿;

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

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六、政府征地怎样安置三产用地的?

法律分析:

被征地农村集体申请“三产用地”安置的,可以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给予安排:

1、批准拨用。

即:

保留“三产用地”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拨用“三产用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划拨。

即:

村集体主动申请通过划拨方式安置“三产用地”的,区人民政府依法开展拟申请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在实施土地征收后,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三产用地”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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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三产房屋拆迁补偿,三产用地被拆如何赔偿

内容审核:曹艳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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