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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户自建房屋拆迁补偿办法,自建房拆迁出租有补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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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户自建房屋拆迁补偿办法,自建房拆迁出租有补偿不

租赁户自建房屋拆迁补偿办法,自建房拆迁出租有补偿不

一、自建房拆迁出租有补偿不

法律分析:自建房拆迁补偿标准有:1、房屋补偿费,主要是按照房子的结构和折旧程度来估量,补偿的多少也有面积有直接关系;2、周转补偿费,这个主要是按照临时居住条件和人口给的补助;3、奖励性补偿费,主要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拆迁或者自愿放弃某些权力所给予的补助。自建房拆迁时关于租户的补偿标准没有什么统一的规定,因为租客本身并没有商铺的产权,所以国家要发的拆迁补偿款也不会发给租客,但是房子拆迁必然就会导致租赁关系提前结束,所以,租客的补偿问题只能和房东自行协商,否则租客可以考虑起诉维权。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农村自建房拆迁补偿标准

有,对已经出租的房屋进行征收拆迁的,租客是可以获得一定临时安置补偿费用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征收补偿范围】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一、对拆迁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方式

1、租赁权安置。

即由被拆迁人另行提供房源,出租给承租人,并由被拆迁人与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安置房的来源可以是被拆迁人自行提供的,也可以是拆迁人提供的。

《拆迁条例》规定: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有人认为被拆迁人是否将产权调换的房屋出租给原承租人,取决于双方的合意,被拆迁人可另行提供房屋出租给承租人。

笔者以为这一观点不能成立,因为如果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双方达成了协议,则被拆迁人是将产权调换的房屋还是其他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确实取决于双方的合意;

但当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能达成协议时,被拆迁人将产权调换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则成为其法定义务,至于双方对租金标准、租期等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则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

2、货币安置。

即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对承租人给予货币补偿,并解除合同,由承租人自行解决用房问题。

3、准产权安置。

有些地方在处理具有福利分房性质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时,即由承租人享受购房面积等相关补偿。

即承租人享受了本来专属于被拆迁人的产权调换安置的权利,但其又不完全等同于产权调换安置,是一种准产权调换安置。

4、产权安置。

这是一种特殊做法,即拆迁开始后,允许公房管理部门将符合房改条件的公房出让给承租人,这时承租人实际上变成被拆迁人,从而有权要求货币安置或产权调换,而原有的房屋产权人则退出拆迁。

三、租房自建房遇拆迁补偿有吗

一、自建房拆迁补偿标准1、自建房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予以确定。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二、租的厂房拆迁停产停业怎么补偿租的厂房拆迁停产停业补偿如下: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四、自建房拆迁补偿标准

承租土地进行场地建设或是直接租赁的厂房进行生产经营,遇到拆迁怎么办?我认为有几个问题是比较关键的。

第一是怎么补偿的问题,第二是与地主或房主的关系如何处理,如果在引申到第三个问题就是与拆迁方的法律关系应该如何处理。

直接租赁的厂房用于生产经营遇到拆迁怎么补偿

承租户本身没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排除在外,其他的补偿都应该属于承租户。

之前我也在《法律大讲堂》上说过厂房拆迁有六个补偿项目,除非在签订租赁协议的时候约定遇到拆迁承租双方对补偿有所分割。

比如只租赁了土地,在拆迁的时候可以获得厂房重置价、停产停业损失、装修附属物搬迁费、机器设备等相应的补偿。

如果租赁的是厂房,所以土地和厂房的补偿都不属于承租户,只要其他的补偿只要不放弃都应该属于承租户。

还有停产停业损失是属于实际经营者的。

如何确定实际经营者

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就是实际经营者就是正常纳税,取得营业执照并且实际经营的人。

但在实践中有观点认为房东的出租行为也是一种经营行为,一旦双方到法庭上打分割之诉的时候,就会给房东批出30%-50%。

有些地方是认可房东的租房行为,即便没有取得房屋租赁的相关许可,但租房行为是生产经营行为。

与房主或地主的关系处理问题

承租户遇到拆迁往往地位比较弱势,拆迁方只和房屋所有人谈,次承租人是不针对的,也就是承租户的利益往往需要房东或地主来做决定,但在做决定的时候会减少甚至放弃租户的利益,这就是承租户的弱势地位。

承租户本身应该获得很大的补偿,但是由于房主的对利益的放弃、减少造成利益损失。

在这个问题上承租户一定要争取主动地位,参与到实际拆迁谈判中去。

与拆迁方的法律关系

由于承租户和拆迁方之间可能不存在直接的征收与被征收关系,也就是说拆迁方作为拆迁主体,那么不动产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才是被征收主体。

但是由于是租赁方不存在这种关系,往往有弱势。

在这里要提醒承租户,你虽然不是被征收人,但你是利害相关人。

从民事法律关系也好,从刑事法律关系也好,只要是利害相关人都有权利去参与到实际的协商谈判中去,包括一些法律程序的提起,一些诉讼你都有权利。

你的诉讼主体资格都来源于利害相关性,而不是仅仅针对征收人或被征收人的主体资格,在这一点要提醒承租方。

五、租地自建房屋拆迁有补偿吗

承租土地进行场地建设或是直接租赁的厂房进行生产经营,遇到拆迁怎么办?我认为有几个问题是比较关键的。

第一是怎么补偿的问题,第二是与地主或房主的关系如何处理,如果在引申到第三个问题就是与拆迁方的法律关系应该如何处理。

直接租赁的厂房用于生产经营遇到拆迁怎么补偿

承租户本身没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排除在外,其他的补偿都应该属于承租户。

之前我也在《法律大讲堂》上说过厂房拆迁有六个补偿项目,除非在签订租赁协议的时候约定遇到拆迁承租双方对补偿有所分割。

比如只租赁了土地,在拆迁的时候可以获得厂房重置价、停产停业损失、装修附属物搬迁费、机器设备等相应的补偿。

如果租赁的是厂房,所以土地和厂房的补偿都不属于承租户,只要其他的补偿只要不放弃都应该属于承租户。

还有停产停业损失是属于实际经营者的。

如何确定实际经营者

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就是实际经营者就是正常纳税,取得营业执照并且实际经营的人。

但在实践中有观点认为房东的出租行为也是一种经营行为,一旦双方到法庭上打分割之诉的时候,就会给房东批出30%-50%。

有些地方是认可房东的租房行为,即便没有取得房屋租赁的相关许可,但租房行为是生产经营行为。

与房主或地主的关系处理问题

承租户遇到拆迁往往地位比较弱势,拆迁方只和房屋所有人谈,次承租人是不针对的,也就是承租户的利益往往需要房东或地主来做决定,但在做决定的时候会减少甚至放弃租户的利益,这就是承租户的弱势地位。

承租户本身应该获得很大的补偿,但是由于房主的对利益的放弃、减少造成利益损失。

在这个问题上承租户一定要争取主动地位,参与到实际拆迁谈判中去。

与拆迁方的法律关系

由于承租户和拆迁方之间可能不存在直接的征收与被征收关系,也就是说拆迁方作为拆迁主体,那么不动产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才是被征收主体。

但是由于是租赁方不存在这种关系,往往有弱势。

在这里要提醒承租户,你虽然不是被征收人,但你是利害相关人。

从民事法律关系也好,从刑事法律关系也好,只要是利害相关人都有权利去参与到实际的协商谈判中去,包括一些法律程序的提起,一些诉讼你都有权利。

你的诉讼主体资格都来源于利害相关性,而不是仅仅针对征收人或被征收人的主体资格,在这一点要提醒承租方。

六、拆迁自建房怎么赔偿

有,对已经出租的房屋进行征收拆迁的,租客是可以获得一定临时安置补偿费用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征收补偿范围】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一、对拆迁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方式

1、租赁权安置。

即由被拆迁人另行提供房源,出租给承租人,并由被拆迁人与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安置房的来源可以是被拆迁人自行提供的,也可以是拆迁人提供的。

《拆迁条例》规定: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有人认为被拆迁人是否将产权调换的房屋出租给原承租人,取决于双方的合意,被拆迁人可另行提供房屋出租给承租人。

笔者以为这一观点不能成立,因为如果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双方达成了协议,则被拆迁人是将产权调换的房屋还是其他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确实取决于双方的合意;

但当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能达成协议时,被拆迁人将产权调换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则成为其法定义务,至于双方对租金标准、租期等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则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

2、货币安置。

即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对承租人给予货币补偿,并解除合同,由承租人自行解决用房问题。

3、准产权安置。

有些地方在处理具有福利分房性质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时,即由承租人享受购房面积等相关补偿。

即承租人享受了本来专属于被拆迁人的产权调换安置的权利,但其又不完全等同于产权调换安置,是一种准产权调换安置。

4、产权安置。

这是一种特殊做法,即拆迁开始后,允许公房管理部门将符合房改条件的公房出让给承租人,这时承租人实际上变成被拆迁人,从而有权要求货币安置或产权调换,而原有的房屋产权人则退出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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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作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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