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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也上房屋拆迁补偿办法,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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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也上房屋拆迁补偿办法,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集体土也上房屋拆迁补偿办法,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1.房屋安置:以被征收房屋280平方米为界线

除村民委员会、祠堂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建筑物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复建安置外,对被征地农民非住宅房屋原则上不作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选择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应当与征收部门结清货币补偿金额与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的差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地农民的住宅房屋,按照每栋村民住房280平方米确定基准建筑面积进行复建安置。面积不足280平方米的,根据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意愿按280平方米予以安置,不足面积按安置房的建安成本价购买;超过280平米的部分就不作安置了,以货币方式补偿,这些钱也可以参与分红。

2.产权调换:实行后有房没地这是指不具备复建安置条件的土地被调换成同地段国有土地上住宅性质的房屋。悲剧的是不仅被征收房屋权利人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原来的土地也不再核定留用地指标。这应该算是“地变房”的一种结果了。

3.货币补偿:赔偿有公式,价钱涨3倍终于说到第三种方式了,前两种都不选择的情况下就剩货币补偿金额。其计算公式为:

被征收房屋重置单价×征收部门核定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区位补偿单价×征收部门核定的土地补偿面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主要是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和农民自建,具体采用哪种补偿方法是由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很多地方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时候,都是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征地工作应该以当地政府部门公告的信息为准。

目前我国的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农民自建3种方式。

土地征收补偿方式也应该因地制宜,就比如说产权调换,实行产权调换的话,政府部门也会组织工作人员对被拆迁户的自建房面积进行测量的。

征用土地的程序:

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征地方案;

2、向上级人民政府申报批准;

3、批准后,公布方案;

4、进行征地补偿登记;

5、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6、实施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办法

法律分析: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政府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然后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四、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与补偿安置条例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如下: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五、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如下: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六、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补偿

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主要是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和农民自建,具体采用哪种补偿方法是由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很多地方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时候,都是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征地工作应该以当地政府部门公告的信息为准。

目前我国的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农民自建3种方式。

土地征收补偿方式也应该因地制宜,就比如说产权调换,实行产权调换的话,政府部门也会组织工作人员对被拆迁户的自建房面积进行测量的。

征用土地的程序:

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征地方案;

2、向上级人民政府申报批准;

3、批准后,公布方案;

4、进行征地补偿登记;

5、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6、实施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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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翁碧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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