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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涂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当涂县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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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涂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当涂县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当涂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当涂县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一、当涂县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法律主观: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

首先,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规定。

其次,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标准来确定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

最后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其中,征地补偿费用项目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二、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璧山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是为加强征地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的。

《璧山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

县人民政府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县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征地补偿安置有什么原则

征地补偿安置的基本原则是:

1、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原则

2、间接补偿原则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4、平等原则

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是什么

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地补偿安置问题有哪些内容

相关法律规定,支付的征地补偿安置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征地补偿安置农民权益保障措施有哪些

征地补偿安置农民权益保障措施有:

1.货币安置,是一种生活指向性安排,而非就业指向性安置;

2.社会保险,以土地换保障;

3.留地安置,在征地时为了使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有长远稳定的保障;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一定面积的建设用地;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从事生产经营的安置方式。

征地补偿如何分配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三项费用经政府审核发放到村集体。

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三、璧山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仙游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规定一般来说是这样的: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议定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由居委会规划的安置区集中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对选择安置区集中安置的,由居委会安排新的集中安置区,分楼房和平房两个区域安置,按各户的实际需要自由选择区域自建新房。

征地安置补偿标准是什么

征地安置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征地统一年产值综合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2021年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土地树木赔偿标准?

征地补偿新标准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人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

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仙游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法律主观:

关于马鞍山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这个问题的详细解答如下: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法律客观:

马鞍山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建设和危旧房改造,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和安置,适用本办法。

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不予补偿和安置;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化安置,是指在拆迁住宅房屋中,拆迁人将应当用以安置的房屋按规定折算成安置款,由被拆迁人选购住宅房屋自行安置的方式。

第四条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房屋所有人补偿。

第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实行货币化安置。

安置款=届时拆迁所在地商品住宅房屋的平均基价×应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70%第六条应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被拆除房屋的户建筑面积不足50M2的,按照50M2计算;(二)被拆除私有自建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届时规定的职工住房标准上限的,按上限计算。

第七条实行货币化安置,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和货币化安置协议,并送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

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二)被拆除房屋的座落、结构、建筑年代和建筑面积;(三)应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四)补偿内容及标准;(五)补偿安置金额、付款方式及期限;(六)搬迁期限及搬迁要求;(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房屋拆迁补偿和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安置款以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名义存入银行,由银行开具拆迁特约结算凭证,并自拆迁特约结算凭证签发之日起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与所有人约定由所有人安置的,安置款应存入所有人名下,并由所有人按规定处置。

第九条安置款应当专项用于购买本市住宅房屋。

拆迁特约结算凭证不得兑现现金,不得转让、质押。

第十条以补偿安置款购买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应当持货币化安置协议、和拆迁特约结算凭证,由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实后,在拆迁特约结算凭证上签证并注明资金流向和转帐金额。

特约银行凭已签证的拆迁特约结算凭证办理资金结转手续。

第十一条以补偿安置款购买住宅房屋的,不足部分可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也可按规定申请;余额部分,准予购房人提取现金。

第十二条被拆迁人以补偿安置款购置住宅房屋的,比照届时房改政策,计征相关税(费)。

第十三条以补偿安置款购买的住宅房屋,产权归购房人所有。

第十四条被拆迁人因经济困难不宜实行货币化安置的,由拆迁人按第六条规定的标准采取房屋调换或提供散房等办法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并执行届时房改政策。

第十五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马鞍山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关于马鞍山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这个问题的详细解答如下: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法律客观:

马鞍山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建设和危旧房改造,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和安置,适用本办法。

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不予补偿和安置;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化安置,是指在拆迁住宅房屋中,拆迁人将应当用以安置的房屋按规定折算成安置款,由被拆迁人选购住宅房屋自行安置的方式。

第四条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房屋所有人补偿。

第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实行货币化安置。

安置款=届时拆迁所在地商品住宅房屋的平均基价×应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70%第六条应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被拆除房屋的户建筑面积不足50M2的,按照50M2计算;(二)被拆除私有自建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届时规定的职工住房标准上限的,按上限计算。

第七条实行货币化安置,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和货币化安置协议,并送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

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二)被拆除房屋的座落、结构、建筑年代和建筑面积;(三)应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四)补偿内容及标准;(五)补偿安置金额、付款方式及期限;(六)搬迁期限及搬迁要求;(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房屋拆迁补偿和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安置款以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名义存入银行,由银行开具拆迁特约结算凭证,并自拆迁特约结算凭证签发之日起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与所有人约定由所有人安置的,安置款应存入所有人名下,并由所有人按规定处置。

第九条安置款应当专项用于购买本市住宅房屋。

拆迁特约结算凭证不得兑现现金,不得转让、质押。

第十条以补偿安置款购买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应当持货币化安置协议、和拆迁特约结算凭证,由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实后,在拆迁特约结算凭证上签证并注明资金流向和转帐金额。

特约银行凭已签证的拆迁特约结算凭证办理资金结转手续。

第十一条以补偿安置款购买住宅房屋的,不足部分可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也可按规定申请;余额部分,准予购房人提取现金。

第十二条被拆迁人以补偿安置款购置住宅房屋的,比照届时房改政策,计征相关税(费)。

第十三条以补偿安置款购买的住宅房屋,产权归购房人所有。

第十四条被拆迁人因经济困难不宜实行货币化安置的,由拆迁人按第六条规定的标准采取房屋调换或提供散房等办法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并执行届时房改政策。

第十五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马鞍山市征迁土地标准?

《璧山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是为加强征地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的。

《璧山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

县人民政府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县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征地补偿安置有什么原则

征地补偿安置的基本原则是:

1、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原则

2、间接补偿原则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4、平等原则

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是什么

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地补偿安置问题有哪些内容

相关法律规定,支付的征地补偿安置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征地补偿安置农民权益保障措施有哪些

征地补偿安置农民权益保障措施有:

1.货币安置,是一种生活指向性安排,而非就业指向性安置;

2.社会保险,以土地换保障;

3.留地安置,在征地时为了使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有长远稳定的保障;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一定面积的建设用地;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从事生产经营的安置方式。

征地补偿如何分配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三项费用经政府审核发放到村集体。

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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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当涂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马鞍山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白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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