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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19年拆迁补偿价和办法,民法典关于房屋居住权的条件以及生效的有关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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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19年拆迁补偿价和办法,民法典关于房屋居住权的条件以及生效的有关细节

哈密19年拆迁补偿价和办法,民法典关于房屋居住权的条件以及生效的有关细节

一、民法典关于房屋居住权的条件以及生效的有关细节

民法典关于房屋居住权的条件以及生效的有关细节

二、民法典中房屋居住权的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这相当于在房屋所有权之外,新设立“居住权”。

不过,居住权只能保障居住权利,没有继承乃至转让的资格。

即便如此,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

新业主即便事后获得不动产证、拿到所有权,也无法改变“居住权”已经存在的现实,没有权利赶走居住权人。

居住权的期限,可以自行设立,5年、10年、20年均可,也可是终生。

如果是终生有效,那么不到去世,居住权就不会消失。

需要说明的是,不是长期居住就能获得“居住权”。

根据新规,居住权须由房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同时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设立,所有人对此拥有决定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三、民法典里的居住权是什么意思

本文介绍了民法典中关于房屋居住权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房屋居住权是由房屋所有人设立的。

因此,如果婆家的房屋没有被设立为居住权,那么就不享有居住权。

相关法律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三百六十九条和第三百七十条。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房屋居住权是由房屋所有人设立的。

因此,如果婆家的房屋没有被设立为居住权,那么就不享有居住权。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对婆家的房屋有没有居住权,要看房屋所有人是否设立居住权而定,如果没有设立居住权的,当事人就不享有居住权。

如果设立了居住权,就依照合同约定享有居住权。

结语

总之,根据民法典,房屋居住权是由房屋所有人设立的,如果没有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就不享有居住权。

因此,我们应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居住权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四、民法典中关于房屋居住权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房屋居住权的法律规定为《民法典》第十四章的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五、房屋居住权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房屋居住权的法律规定为《民法典》第十四章的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六、民法典居住权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这相当于在房屋所有权之外,新设立“居住权”。

不过,居住权只能保障居住权利,没有继承乃至转让的资格。

即便如此,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

新业主即便事后获得不动产证、拿到所有权,也无法改变“居住权”已经存在的现实,没有权利赶走居住权人。

居住权的期限,可以自行设立,5年、10年、20年均可,也可是终生。

如果是终生有效,那么不到去世,居住权就不会消失。

需要说明的是,不是长期居住就能获得“居住权”。

根据新规,居住权须由房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同时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设立,所有人对此拥有决定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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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谭程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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