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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拆迁补偿办法,关于提存制度的实践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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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拆迁补偿办法,关于提存制度的实践应用

彭州市拆迁补偿办法,关于提存制度的实践应用

一、关于提存制度的实践应用

提存,是指债务人的债务已届履行期,但因债权人一方原因导致债务无法履行,债务人为避免自身承担额外损失或违约责任无限扩大,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部门,以消灭债务的方式,它是债消灭方式之一。提存的意义是使债务人将无法交付给债权人的标的物交付给提存部门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从而免除债务人为债务履行的困扰,提存为保护债务人的利益提供了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它既是债务人的法定权利,也可以是法院主动适用提存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一、产生提存的事由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中规定的适用提存的其他情形还包括: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四百零六条……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四百三十三条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二条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三条……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五条……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五百二十九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八百三十七条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第九百一十六条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二、提存的标的、部门及法律后果

1.提存作为债的消灭原因,提存的标的物应与合同约定给付的标的物相符合,否则不发生清偿的效力。给付的标的物是债务人的行为、不行为或单纯的劳务,不适用提存。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如容积过大之物,易燃易爆的危险物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规定,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将所得的价金进行提存。

2.提存成立时间和后果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发生提存的法律效果,即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提存成立时发生物权变动,由债务人享有转变为由债权人享有。《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提存部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关是我国法定的提存机关。提存公证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当事人办理提存公证,应向债务履行地公证处申请。提存的物品只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及其它适宜提存的物品。

提存人应在交付提存标的物的同时提交提存书。提存书上应载明提存人姓名(名称)、提存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债权人的姓名、住址等基本内容。此外,提存人应提交债务证据,以证明其所提存之物确系所负债务的标的物;提存人还应提交债权人受领迟延或不能确定以致自己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证据。如有法院或仲裁机关的裁决书,也应一并提出。其目的在于证明其债务已符合提存要件,以便提存机关确定是否应予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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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债务人的通知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变价款提存后,负有通知义务,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也可以通知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在提存时,债务人应附具提存通知书。在提存后,应将提存通知书送达债权人或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五、债权人有权随时领取提存物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案例: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是法定权利,他人无权在此之上增设条件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5)寿民二初字第00773号民事判决认为,因县经贸委、县拆迁办、迎河镇政府不是实际涉案房屋的权利人,其在提存拆迁补偿款时设置不当的领取条件,给权利人带来的诉讼费用支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寿县公证处作为提存款的保管人理应将涉案补偿款交付原告阮继承而未交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对阮继承诉请要求寿县公证处、霞丽房产公司承担给付该涉案房产提存款1019408元及其孳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提存的标的款项需不存在任何争议,否则不发生已经完成支付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执监71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按照前述法律规定,执行法院收到受理破产裁定之日起,对于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应中止执行,尚未支付的款项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应由执行法院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从本案来看,案涉拍卖余款仍在福州中院银行账户上,拍卖余款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至于该款项是法院扣划而来还是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得并没有实质区别。虽然福州中院对争议款项提存,但因各当事人对该款项的分配存在争议,所以该款项并不属于已经分配给了具体的当事人,不能将此提存视为向债权人进行了交付,故案涉拍卖余款仍属于被执行人天力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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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提存制度现实意义还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共有物分割诉讼中,对无法查找下落的一方权利人的份额折价提存,既保障了失踪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又使得其他共有人分割诉求得到有效解决;在合同之债法律关系中,债权人无故拒绝受领债之标的物,造成债务人无法及时清偿到期债务而受到债务的约束,甚至影响到其他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提存制度对维护商业诚信,保障交易安全,节约司法资源等具有重要意义。除此之外,甚至在刑事案件中也有人建议引入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作为刑事和解替代性措施,进而促成刑事和解。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可作为刑事和解的替代措施,加害方向第三方公证部门交纳规定数额赔偿款项(资金),被害方满足一定条件可向公证部门申请取得赔偿金制度。引入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既能有利于被害方权利保障,也有利于加害方权利保障。因为当采取赔偿保证金提存措施后,即便是被害方要价太高或下落不明,加害方特别是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加害方,因有积极赔偿表明认罪悔罪态度,同样能获得司法机关从轻处罚的机会,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让其体会到司法的温暖,有利于改过自新和重新融入社会。(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罗关洪)

2024年1月2日,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首次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办结了一起轻微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求没有得到完全满足,或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而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公证机构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作出不予拘留、不提请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者判处缓刑的办案制度。

二、提存规定

下列情况下适用提存:

1、债权人下落不明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

2、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且标的物适于提存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什么情况下适用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什么情况下才适用提存

适用提存的情况分别是: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的制度。

什么是定金什么情况下适用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输的货币作为担保的金额。

适用情况是:

当事人约定且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什么情况下不适用合同的继续履行

下列情况下不适用合同的继续履行:

合同标的已灭失的、合同标的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合同标的已被政府征收或已被法院执行的、合同无效的不适用继续履行。

可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况有什么

可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况有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导致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

债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死亡还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的;

以及法定的其他情形。

三、何时适用提存制度

一、进行提存的方法是什么?

1、提存人应在交付提存标的物的同时,提交提存申请书。

提存书上应载明提存人的姓名(名称),提存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债权人的姓名、住址等基本内容。

此外,提存人应提交债务证据,以证明其所提存之物确系所负债务的标的物;

提存人还应提交债权人受领迟延或者下落不明的等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的证据。

如有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书,也应一并提出。

其目的在于证明其债务已符合提存要件,以便提存部门判定是否准予提存。

2、提存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不予受理的,公证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提存部门通过审查确定提存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提存之债真实、合法。

具备提存的原因,提存标的于合同标的物相符,符合管辖规则时,应当准予提存。

3、提存部门应当验收提存标的物并登记存档。

对不能提交提存部门的标的物,提存部门应当派人到现场实地验收。

验收时,提存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场,提存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制作验收笔录。

验收笔录应当记录验收的时间、地点、方式、参加人员,物品的数量、种类、规格、价值以及存放地点、保管环境等内容。

验收笔录应当提交提存人核对。

提存部门的工作人员、提存人等有关人员应当在验收笔录上签字。

对难以验收的提存标的物,提存部门可予以保全证据,并在笔录和证书中注明。

对经验收的提存标的物应采用封存、委托代管等必要的保管措施。

对易腐烂、易燃、易爆等物品,提存部门应在保全证据后,由债务人拍卖或者变卖,提存其价款。

二、提存的意义

1、提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衡平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有利于债权立法整体功能的发挥。

2、提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澄清讼源、减少讼争。

3、提存制度的建立,对于在民事领域用法律手段取代行政手段、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具有重要的意义。

4、提存制度的建立,符合中国民事立法的宗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四、进行提存的方法是什么?

提存制度建立发挥的作用有哪些

提存制度的确立具有特殊的价值和意义。

具体表现为:

1.提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衡平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有利于债权立法整体功能的发挥。

众所周知,债权是一种请求权,请求权的主要特征是请求权利益须通过义务人的积极行为方能实现,请求权的作用体现为请求,而不是支配,因此,在债的关系中,债务的履行主要是债务人的行为。

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我国民法专门设立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保证等担保制度,《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的保全制度,即赋予债权人以代位权(第73条)和撤销权(第74条)。

很显然,这些制度都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宗旨。

然而,合同毕竟是双方的交易行为,单有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有时不能实现合同的完全履行,还需有债权人的协助,例如,卖方交货时需买方受领,当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受领不能时,债权人虽应负受领迟延的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其放弃债权,其债权仍然存在,债务人的清偿义务并不因此而消灭。

债的关系的永久存续对债务人实极不利,自不得谋求救济之道,故法律以提存为清偿之代用,即使债权人不为协力,亦可使债务人之债务得以早日消灭。

(注:

参见刘*波:

《民法概论》,台湾开明书店1976年版,第344页。

)通过提存,债务人得将其应交付债权人的标的物交付给提存机关,以此代替应向债权人所为的给付,可以免除债务人为债务履行的困扰,为保护债务人利益提供了一项有效的措施。

2.提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澄清讼源、减少讼争。

这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流通领域异常活跃,债权、债务纠纷因而呈现出两大趋势:

一是数量越来越大,且增长迅速;二是债务纠纷的处理难度愈来愈大,尤其是债权人无正当理由随意拒绝债务人的履行更加深了处理的难度,例如,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运输部门及邮电部门,积压着大量的无人认领的货物、邮件,城市拆迁房屋的房主无故拒收拆迁费,私有房屋的出租人因种种原因而拒收承租人的房租等等,这些因素均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而提存制度的建立,为债务纠纷的解决提供了迅速、及时、高效的解决途径,保证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

3.提存制度的建立,对于在民事领域用法律手段取代行政手段、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具有重要的意义。

以往,运输部门、邮电部门对于迟延受领、无人认领的货物和邮件,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来解决的。

这种办法虽然简单省事,但却有悖于现代法治精神。

因为运输部门、邮电部门与发货人、收货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即私法关系,任何一方不享有特权,也无权自行处理他人的财物。

何况有关部门在处理无人认领的货物时,主要是交有关部门归口收购,价格一般偏低,得益的是收购部门,却损害了国家和债权人的利益。

实行提存制度,则不会偏袒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提存机关是国家专设的从事提存业务的机构,它有一套严格的工作程序,其工作人员是受过法律教育的专业人员,能够依法公正处理这类事务。

因此,提存是解决因债权人原因而使债务无法履行的有效的、合理的途径。

4.提存制度的建立,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的宗旨。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诚信原则要求民事活动的参加者讲究诚实,恪守信用,积极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因此,该原则有“帝王条款”之称。

而债权人无故拒绝债务人的履行、消极地怠于接受债务人的履行,都是与诚信原则相悖的。

可见,建立提存制度与我国民法的精神是一致的。

五、提存制度建立发挥的作用有哪些

提存制度建立发挥的作用有哪些

提存制度的确立具有特殊的价值和意义。

具体表现为:

1.提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衡平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有利于债权立法整体功能的发挥。

众所周知,债权是一种请求权,请求权的主要特征是请求权利益须通过义务人的积极行为方能实现,请求权的作用体现为请求,而不是支配,因此,在债的关系中,债务的履行主要是债务人的行为。

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我国民法专门设立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保证等担保制度,《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的保全制度,即赋予债权人以代位权(第73条)和撤销权(第74条)。

很显然,这些制度都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宗旨。

然而,合同毕竟是双方的交易行为,单有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有时不能实现合同的完全履行,还需有债权人的协助,例如,卖方交货时需买方受领,当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受领不能时,债权人虽应负受领迟延的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其放弃债权,其债权仍然存在,债务人的清偿义务并不因此而消灭。

债的关系的永久存续对债务人实极不利,自不得谋求救济之道,故法律以提存为清偿之代用,即使债权人不为协力,亦可使债务人之债务得以早日消灭。

(注:

参见刘*波:

《民法概论》,台湾开明书店1976年版,第344页。

)通过提存,债务人得将其应交付债权人的标的物交付给提存机关,以此代替应向债权人所为的给付,可以免除债务人为债务履行的困扰,为保护债务人利益提供了一项有效的措施。

2.提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澄清讼源、减少讼争。

这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流通领域异常活跃,债权、债务纠纷因而呈现出两大趋势:

一是数量越来越大,且增长迅速;二是债务纠纷的处理难度愈来愈大,尤其是债权人无正当理由随意拒绝债务人的履行更加深了处理的难度,例如,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运输部门及邮电部门,积压着大量的无人认领的货物、邮件,城市拆迁房屋的房主无故拒收拆迁费,私有房屋的出租人因种种原因而拒收承租人的房租等等,这些因素均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而提存制度的建立,为债务纠纷的解决提供了迅速、及时、高效的解决途径,保证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

3.提存制度的建立,对于在民事领域用法律手段取代行政手段、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具有重要的意义。

以往,运输部门、邮电部门对于迟延受领、无人认领的货物和邮件,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来解决的。

这种办法虽然简单省事,但却有悖于现代法治精神。

因为运输部门、邮电部门与发货人、收货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即私法关系,任何一方不享有特权,也无权自行处理他人的财物。

何况有关部门在处理无人认领的货物时,主要是交有关部门归口收购,价格一般偏低,得益的是收购部门,却损害了国家和债权人的利益。

实行提存制度,则不会偏袒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提存机关是国家专设的从事提存业务的机构,它有一套严格的工作程序,其工作人员是受过法律教育的专业人员,能够依法公正处理这类事务。

因此,提存是解决因债权人原因而使债务无法履行的有效的、合理的途径。

4.提存制度的建立,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的宗旨。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诚信原则要求民事活动的参加者讲究诚实,恪守信用,积极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因此,该原则有“帝王条款”之称。

而债权人无故拒绝债务人的履行、消极地怠于接受债务人的履行,都是与诚信原则相悖的。

可见,建立提存制度与我国民法的精神是一致的。

六、提存有哪些内容?

下列情况下适用提存:

1、债权人下落不明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

2、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且标的物适于提存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什么情况下适用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什么情况下才适用提存

适用提存的情况分别是: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的制度。

什么是定金什么情况下适用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输的货币作为担保的金额。

适用情况是:

当事人约定且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什么情况下不适用合同的继续履行

下列情况下不适用合同的继续履行:

合同标的已灭失的、合同标的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合同标的已被政府征收或已被法院执行的、合同无效的不适用继续履行。

可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况有什么

可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况有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导致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

债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死亡还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的;

以及法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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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雪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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