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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四套房子不给女儿补偿,拆迁四套房子不给女儿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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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四套房子不给女儿补偿,拆迁四套房子不给女儿怎么处理

拆迁四套房子不给女儿补偿,拆迁四套房子不给女儿怎么处理

一、拆迁四套房子不给女儿怎么处理

江苏一女子称家里的自建房和厂房拆迁了,将来会分到680万元和4套房子。一家人都很高兴,但是父亲的一句话,另女子和其姐姐顿时高兴不起来了,伤心到大哭。

父亲说:“家里分到的拆迁款680万元和4套房子将全部分给两个儿子,两个女儿分不到一分钱。”

女子和姐姐很不服气,找父亲理论,凭什么只分给两个弟弟,不分给她们。

然后父亲却说,家产在农村只能分给儿子,女儿将来嫁出去指望不上,不能分给女儿。

该女子和姐姐找父亲闹了几次,都未能改变父亲的想法和决定。反倒是弟弟表示,如果分到手里,会拿出一般给两位姐姐。\n\n\n 从法律上讲,对于拆迁款有子女的份额吗?

在农村,土地属于集体组织所有,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土地补偿款的归属为集体经济组织。

在实践中,由于集体经济组织的缺失,土地补偿款经常由村委会进行管理。

村委会会按各家面积或者人数进行土地拆迁补偿。\n\n\n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身为女子,是家庭的成员,也是村集体的成员。

女子在该家庭时,村集体组织或村委会才会给家庭分配相应数额的土地,而女子作为家庭成员,是村集体成员。所以在征收拆迁时,女子理应有相应的份额。\n\n\n 也就是说,女子是否享有拆迁补偿,不是其父亲决定的,只要女子是该村村民,都有权享有相应的拆迁补偿份额。

对于父亲获得的拆迁补偿份额,作为遗产分配,女子有相应的份额吗?

依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n\n\n 也就是说,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都是父亲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女儿同样可以继承父亲的遗产。

但是,在本案中,父亲明确了拆迁补偿要分给两个儿子。

依据《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具体到本案,对于父亲所获得的拆迁补偿份额,属于父亲个人所有的,其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儿子继承,女儿对该部分财产不能继承。

也就是说,面对680万元和4套房子的拆迁补偿,两个女儿在其中有相应的份额,父亲不能擅自将属于女儿的份额转赠给儿子。但是,对于属于自己的份额,可以立遗嘱全部归儿子所有。

二、房子拆迁女儿有份吗

法律分析:

1、不可以:

房屋拆迁安置房(分房)的待遇享受,以房屋产权登记证上登记的为准,并不是以户口所在地为准;

2、父母的户口已经迁入该房产落户并且实际居住证,房屋拆迁时,可以享受到拆迁过渡补偿(对当事人的居住权有影响);

法律依据:

《关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问题条例》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起诉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三、女儿有房子住拆迁办就可以不给房子吗

拆迁女儿不能分到房子。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是给予被征收人的,房屋是属于父母的,征收补偿给父母,女儿是没有权分的。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已经没有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说居住还没到一年,也视为同住人。

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是没有权利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拆迁女儿能分到房子吗

法律分析:

1、不可以:

房屋拆迁安置房(分房)的待遇享受,以房屋产权登记证上登记的为准,并不是以户口所在地为准;

2、父母的户口已经迁入该房产落户并且实际居住证,房屋拆迁时,可以享受到拆迁过渡补偿(对当事人的居住权有影响);

法律依据:

《关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问题条例》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起诉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五、女儿有房子住拆迁办就可以不给房子吗?

法律分析:

1、不可以:

房屋拆迁安置房(分房)的待遇享受,以房屋产权登记证上登记的为准,并不是以户口所在地为准;

2、父母的户口已经迁入该房产落户并且实际居住证,房屋拆迁时,可以享受到拆迁过渡补偿(对当事人的居住权有影响);

法律依据:

《关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问题条例》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起诉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六、家里拆迁女儿该不该分房

法律分析:

1、不可以:

房屋拆迁安置房(分房)的待遇享受,以房屋产权登记证上登记的为准,并不是以户口所在地为准;

2、父母的户口已经迁入该房产落户并且实际居住证,房屋拆迁时,可以享受到拆迁过渡补偿(对当事人的居住权有影响);

法律依据:

《关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问题条例》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起诉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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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卢恩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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