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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 土地性质查询,拆迁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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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

拆迁安置房 土地性质查询,拆迁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什么?

一、拆迁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什么?

拆迁安置房的土地性质通常为国有土地。这意味着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而使用权则可以通过划拨或出让等方式赋予给特定的使用者。在拆迁安置的情境下,政府通常会通过划拨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赋予给被拆迁户,用于建设安置房。这种方式与商品房的土地出让方式有所不同,商品房的土地一般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需要支付土地出让金。

总结来说,拆迁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其使用权通常通过划拨方式赋予被拆迁户。这种方式确保了被拆迁户在失去原有住房后,能够获得新的住房,并保障其居住权益。

二、拆迁安置房的性质是什么

法律分析:

拆迁安置房因土地性质不同而分为三种类型:

集体土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国有出让土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国有划拨土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三、拆迁安置房的土地性质

拆迁安置房的土地性质包括集体土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国有出让土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国有划拨土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

拆迁分安置房条件:

1、符合设计规范;

2、每套房屋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

3、要符合国家安全和技术标准,具体说要有房屋验收合格证,所有的证照应齐全,从修建到竣工都必须达到安全标准。

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人群:

1、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已经没有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说居住还没到一年,也视为同住人。

但他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是没有权利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3、无住处的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了满五年的,就有权分割;

4、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还没有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5、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住房的,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四、拆迁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什么

安置房和商品房的主要区别:

1,在产权方面,安置房不具有完全产权,而商品房具有完全产权,

2,在交易方面,安置房无产权登记不可交易,商品房不受此限,

3,质量方面,安置房相较于商品房,质量更低。

4,安置房用途单一,相较于商品房受限更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五、动迁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区别

安置房和商品房的主要区别:

1,在产权方面,安置房不具有完全产权,而商品房具有完全产权,

2,在交易方面,安置房无产权登记不可交易,商品房不受此限,

3,质量方面,安置房相较于商品房,质量更低。

4,安置房用途单一,相较于商品房受限更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六、拆迁安置房属于什么性质

法律分析:

拆迁安置房因土地性质不同而分为三种类型:

集体土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国有出让土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国有划拨土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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