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案件能适用诉讼时效。
一、行政诉讼时效
在拆迁案件中,如果涉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争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意味着,如果拆迁案件中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他们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撤销不合法的行政行为。
二、民事诉讼时效
另一方面,如果拆迁案件中的争议是关于拆迁补偿等民事权益的纠纷,可以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因此,在拆迁案件中,如果涉及拆迁补偿等民事权益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三年内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拆迁案件可以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具体适用行政诉讼时效还是民事诉讼时效,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性质和争议焦点来判断。
二、房子被违法拆迁诉讼时效几年法律分析:
有诉讼时效。
1、因拆迁纠纷提起行政诉讼的,其诉讼时效为六个月。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多余六个月的诉讼时效期;
2、若因拆迁补偿协议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时诉讼时效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计算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起算自权利人指导或者应当指导权利受侵害或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拆迁纠纷有诉讼时效吗法律分析:
拆迁安置补偿行政诉讼时效是六个月。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拆迁安置补偿行政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法律分析:
拆迁纠纷起诉时限是:
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拆迁诉讼时效法律分析:
拆迁纠纷起诉时限是:
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房屋拆迁纠纷有诉讼时效规定吗法律分析:
有诉讼时效。
1、因拆迁纠纷提起行政诉讼的,其诉讼时效为六个月。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多余六个月的诉讼时效期;
2、若因拆迁补偿协议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时诉讼时效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计算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起算自权利人指导或者应当指导权利受侵害或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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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拆迁诉讼时效
内容审核:李群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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