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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安县即将拆迁名单,滁州来安县有新拆迁计划 建辉路将西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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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安县即将拆迁名单,滁州来安县有新拆迁计划

来安县即将拆迁名单,滁州来安县有新拆迁计划 建辉路将西延!

一、滁州来安县有新拆迁计划 建辉路将西延!

城市的建设推进会涉及到土地征收利用,拆迁的情况也是比较常见的。近期滁州来安县有新的建设规划,又一地段即将拆迁!

滁州来安县建辉路自竣工通车后,很多市民都关心建辉路是否向西延伸,通向来安四中、城南小学,链接西外环。

近日,来安发改委公布了《关于来安县建辉路西延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确定了建设来安县建辉路西延工程计划,具体批复内容如下:

来安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来安县建辉路西延工程项目立项的报告》(来重字〔2021〕3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来安县建辉路西延工程,已列入《来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21年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来政秘〔2021〕9号),同意建设来安县建辉路西延工程。

二、建设主要规模及内容:项目西起白鹭大道,东止建阳路,为城市次干道。红线宽40米,全长约630米,并配套建设雨水工程、污水工程、路灯工程及交通工程。

三、建设地点:滁州市来安县老城区。

四、项目估算总投资13000万元,资金来源政府投资。

五、项目代码:2103-341122-04-01-261071。

六、请抓紧办理规划选址、土地用地预审、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手续,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委审批。项目开工后,请及时登录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和竣工等信息。

2021年3月18日

二、滁州拆迁政策

律师解答: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批准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土地补偿费不高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

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一致,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0.8的修正系数确定。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所在乡镇(街道)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市、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依法至少每3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省人民政府委托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后执行。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

四、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参考法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三、安徽滁州来安拆迁规定

安徽滁州征地拆迁流程及补偿标准明细。

拆迁人需申领拆迁许可证,公告发布后进行宣传解释工作。

补偿标准包括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达成协议后可协商拆迁或强制拆迁。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可按评估总价、净利润损失、从业人员工资收入、租金收益或其他补偿办法确定。

被征收人需积极配合评估活动,提供必需资料并协助实地查勘,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分析

一、安徽滁州征地拆迁流程是什么,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一般而言,工作步骤如下:

(一)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一般而言,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一般情形的补偿和特殊情形的补偿两类。

一般情形的补偿分货币补和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特殊情形的补偿被拆迁人不能选择,或只作货币补,或只作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拆迁)。

(六)裁决拆迁。

(七)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的义务。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金额可通过哪些方式确定?

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金额由当事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确定:

(1)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

(2)按净利润损失计算:

具体按照上一年度报税务部门的数值计算,或由双方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认定;

(3)按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计算:

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区域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数按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计算。

无法核定实际从业人数的,可根据房屋面积或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进行认定;

(4)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

(5)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补偿办法。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三、被征收人不积极配合评估活动是否承担相应责任?

被征收人有义务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征收评估所必需的资料,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如果被征收人不按要求履行义务,不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或者不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而造成评估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结语

征地拆迁流程包括申领拆迁许可证、公告发布、宣传解释、确定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达成协议、裁决拆迁以及强制拆迁等步骤。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金额可根据房屋评估总价、净利润损失、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房屋租金收益或地方政府制定的其他办法确定。

被征收人有义务提供必要资料、协助评估机构实地查勘,如不履行义务导致评估失实或其他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四、2023年安徽滁州征地拆迁最新动态

法律分析: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批准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土地补偿费不高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

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一致,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0.8的修正系数确定。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所在乡镇(街道)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市、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依法至少每3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省人民政府委托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后执行。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

四、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五、安徽滁州来安拆迁标准 -拆迁补偿

法律分析: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批准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土地补偿费不高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

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一致,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0.8的修正系数确定。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所在乡镇(街道)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市、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依法至少每3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省人民政府委托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后执行。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

四、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六、滁州市五年内拆迁规划

律师解答: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批准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土地补偿费不高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

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一致,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0.8的修正系数确定。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所在乡镇(街道)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市、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依法至少每3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省人民政府委托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后执行。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

四、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参考法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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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群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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