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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拆迁355号文件,工程转包之联合体#接地气的刘律师 #工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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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拆迁355号文件,工程转包之联合体#接地气的刘律师

山东大拆迁355号文件,工程转包之联合体#接地气的刘律师 #工程人

一、工程转包之联合体#接地气的刘律师 #工程人

工程转包之联合体#接地气的刘律师 #工程人

二、工地转包协议合法吗

法律分析:

不合法。

转包是违法的。

转包给个人或者其他公司也是违法的。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工地转包协议合法吗

(一)建设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结算办法

1、建设方可以按照转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款进行结算。

2、建设方有权不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请求按照实际施工人的资质等级进行结算;

实际施工人没有资质的,只结算工程直接费;

已经按照承包合同支付工程结算款的,可以要求承包人返还。

3、可以要求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共同承担工程质量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

(二)建设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但是验收不合格的结算办法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按照上述办法进行结算。

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由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支付工程款。

已经给付的工程款,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

由此给建设方造成损失的,由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三)工程尚未施工完毕,转包合同被确认无效的结算办法

1、停止施工;

2、视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合格,依据上述办法进行结算;

3、由建设方另找承包人进行续建。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建设方明知或者同意工程转包的,建设方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基建合同有哪些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因采用不同的定额计算方法,会产生巨大的价款差额。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工程的技术资料,如勘察、设计资料等,是进行建筑施工的依据和基础,发包方必须将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全面、客观、及时地交付给施工人,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

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因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而有所不同。

9、竣工验收。

对建设工程的验收方法、程序和标准,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11、相互协作条款。

施工合同与勘察、设计合同一样,不仅需要当事人各自积极履行义务,还需要当事人相互协作,协助对方履行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791条规定: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四、建设工程转包纠纷怎么解决

发包方与联合体合同的签订方式:

需要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资质的联合体各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一、如何解决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可以通过三个方面解决,分别是对于材料价格变动因素对合同总价的影响、对于工程量的变更和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争议。

一、对于材料价格变动因素对合同总价的影响

双方应预先在合同中就允许调整物资、材料的种类、价格标准、调整幅度等作出明确约定。

二、对于工程量的变更

对于发包方,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招标时就应尽可能向投标人提供详细的施工图及说明、施工要求,并给予投标人足够的编标和询标时间,以确保投标人熟悉施工场地,理解设计意图,明确施工要求,减少投标人工程量计算失误的概率,从而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三、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争议

发包方在招标时应尽可能将招标范围、投标人报价应包含的工作内容、费用项目在招标文件中一一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二、建设发包条件

建设发包的条件,根据我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规定,承发包双方都应严格执行招投标程序,通过严格审查投标方的资质才能允许其投标,投标单位要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并经过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确定中标单位;

对于已中标的承包单位,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并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禁止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禁止发包人非法干涉承包人的建材设备采购权。

三、招标文件可以修改吗?

招标文件按照功能作用可以分成三部分:一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等,主要阐述招标项目需求概况和招标投标活动规则,对参与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均有约束力,但一般不构成合同文件;二是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条款等,全面描述招标项目需求,既是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依据,也是合同文件构成的重要内容,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约束力;三是参考资料,供投标人了解分析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参考信息,如项目地址、水文、地质、气象、交通等参考资料。

招标人能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五天,招标单位都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补充通知将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五、发包方与联合体合同

发包方与联合体合同的签订方式:

需要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资质的联合体各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一、如何解决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可以通过三个方面解决,分别是对于材料价格变动因素对合同总价的影响、对于工程量的变更和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争议。

一、对于材料价格变动因素对合同总价的影响

双方应预先在合同中就允许调整物资、材料的种类、价格标准、调整幅度等作出明确约定。

二、对于工程量的变更

对于发包方,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招标时就应尽可能向投标人提供详细的施工图及说明、施工要求,并给予投标人足够的编标和询标时间,以确保投标人熟悉施工场地,理解设计意图,明确施工要求,减少投标人工程量计算失误的概率,从而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三、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争议

发包方在招标时应尽可能将招标范围、投标人报价应包含的工作内容、费用项目在招标文件中一一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二、建设发包条件

建设发包的条件,根据我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规定,承发包双方都应严格执行招投标程序,通过严格审查投标方的资质才能允许其投标,投标单位要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并经过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确定中标单位;

对于已中标的承包单位,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并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禁止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禁止发包人非法干涉承包人的建材设备采购权。

三、招标文件可以修改吗?

招标文件按照功能作用可以分成三部分:一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等,主要阐述招标项目需求概况和招标投标活动规则,对参与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均有约束力,但一般不构成合同文件;二是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条款等,全面描述招标项目需求,既是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依据,也是合同文件构成的重要内容,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约束力;三是参考资料,供投标人了解分析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参考信息,如项目地址、水文、地质、气象、交通等参考资料。

招标人能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五天,招标单位都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补充通知将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六、分包合同纠纷律师

法律分析:

不合法。

转包是违法的。

转包给个人或者其他公司也是违法的。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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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山东大拆迁355号文件,发包方与联合体合同

内容审核:袁曼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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