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对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决定不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农民应当首先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申请听证或提出异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农民有权在土地征收或农用地转用过程中申请听证或提出异议。农民可以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举行听证会,就征收或转用土地的必要性、合法性、补偿标准等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三、寻求法律援助或咨询专业律师
如果农民对征收或转用土地的决定存在疑问或不满,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咨询专业律师。律师可以为农民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帮助农民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指导农民如何收集证据、准备材料,以及如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诉讼。
四、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如果农民认为征收或转用土地的决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相关部门将会对投诉或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总之,农民对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决定不服时,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在采取行动前,建议农民先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援助机构,以确保自己的行动合法合规。同时,农民也应当保留好相关证据和材料,以便在需要时提供证明。
二、农民不同意征地该怎么处理1、对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决定不服被征收人可以暂时拒绝办理征地手续,申请行政复议;
2、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交由土地征收部门裁决,裁决后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强制征地流程是怎样的
1、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1)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4、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1)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决定不服该如何办法律分析:
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补偿标准以市、县级人民政府或房屋征收部门确定的政策为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补偿规定法律分析:
我国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是被征收人的救济途径。
第一,被征收人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被征收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对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决定不服该怎么办法律分析:
我国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是被征收人的救济途径。
第一,被征收人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被征收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对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决定不服该怎么办?1、对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决定不服被征收人可以暂时拒绝办理征地手续,申请行政复议;
2、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交由土地征收部门裁决,裁决后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强制征地流程是怎样的
1、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1)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4、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1)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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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用地拆迁 合同履行问题,对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决定不服该怎么办
内容审核:赵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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