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擅长领域/案件类别 行政征收合法性调查、违法强制拆除维权、征拆安置补偿维权、国家行政赔偿、合同纠纷、房地产、建设工程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
法律分析:加快永城区域副中心城市建设,积极推进夏邑、虞城、柘城、宁陵、睢县、民权县域中心城市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县有序推进撤县设市、撤县设区。
法律依据:《中共商丘市委关于制定商丘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第三条规定:贯彻“一尊重、五统筹”,着力打造国家区域中心城市。提到:优化完善城市空间结构。发挥规划龙头作用,编制完善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逐步调优城市化地区、生态功能区空间格局,优化重大基础设施、重大生产力和公共资源布局。坚持做大城市规模,推动主城区协调融合发展,依法稳妥推进行政区划调整,推动虞城、宁陵两县积极融入中心城区,主动承接中心城区功能的外溢和基础产业的转移,实现中心城区地域范围、人口规模、经济体量、市场空间、资源环境容量扩容。力争到“十四五”末,中心城区建成区面积达到200平方公里、人口达到200万人。
法律分析:
具体规划情况可以咨询有关部门,一般情况下的规划需要符合整体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法律分析:
商丘市与郑州铁路局就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就共同建设综合枢纽城市达成共识。
根据协议,双方将加快推进商丘火车南站站房的改造、商丘动车运用所的建设、商丘物流基地的建设、商丘高铁拆迁安置、商合杭商丘新区站房建设、商丘市申报一类铁路口岸及公铁联运等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分析:
具体规划情况可以咨询有关部门,一般情况下的规划需要符合整体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法律分析:
具体规划情况可以咨询有关部门,一般情况下的规划需要符合整体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法律分析:
具体规划情况可以咨询有关部门,一般情况下的规划需要符合整体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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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睢县拆迁规划,商丘撤县设区规划 法律问题
内容审核:吴雨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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