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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征地补偿标准文件,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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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征地补偿标准文件,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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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征地补偿标准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土地共有四类:

一类土地:康乐街办(康乐村、阳乐村)、株潭镇、黄茅镇、潭埠镇、白水乡、岭东乡。

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38700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38700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5929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3545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7740元亩。

二类土地:康乐街办(除康乐村、阳乐村)、双桥镇、高城镇、白良镇、鹅峰镇、马步乡。

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35393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35393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3713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2387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7078元亩。

三类土地:罗城镇、三兴镇、赤兴镇、仙缘乡。

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34386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34386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3038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2035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6877元亩。

四类土地:高村镇、茭湖乡。

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33396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33396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2375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1688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6679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二、江西省大余县的征地补偿是什么?

江西省发布了关于全省征地区综合地价的通知,根据2019年8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组织了征地地区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现在调整结果已经公布,原征地补偿标准将同时废止。

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进一步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统筹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过渡,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土地补偿费。

法律分析

什么?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全省征地区综合地价的通知,江西省各县级行政区域和各部门:根据2019年8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组织开展了征地地区综合地价调整工作。

现在,调整结果已经公布,原征地补偿标准将同时废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要高度重视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

征地区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比例为1:1,不含依法为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的补偿费,征地涉及的苗木、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征地区综合地价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实际征地补偿费的最低限额。

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

非农业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相邻农村集体土地综合地价给予补偿。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要进一步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

全省继续实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资金预存制度。

各地申请用地审批时,应当计算实际征收的土地面积,按每亩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提取,存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资金专用账户。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等相关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活有保障。

三是要统筹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过渡。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月1日至区综合地价颁布实施期间,各地报批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全区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应该弥补时间上的差异。

征地补偿标准颁布实施后,各地要根据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建立纠纷处理协调机制,防范社会矛盾收购。

四是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组织领导。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压缩工作责任,依法严格履行征地程序,做好听证和公示工作,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代表权被征地农民。

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土地补偿费。

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实施工作的指导,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严格审核建设用地审批。

在实施过程中,各地有关部门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拓展延伸

江西省各县级行政区域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省、市、县政府应当制定统一的征收补偿标准,并定期进行更新和调整。

对于补偿标准调整的情况,应当严格遵循科学、公开、民主、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依法进行公示和听证。

同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权益意识,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结语

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全省征地区综合地价的通知,根据2019年8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组织开展了征地地区综合地价调整工作。

调整结果已经公布,原征地补偿标准将同时废止。

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进一步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统筹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过渡,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土地补偿费。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2019-04-23)\\t第四十四条\\t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01-08)\\t第三十一条\\t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单位和移民,不得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

已经搬迁并得到补偿和安置的,应当及时办理补偿销号手续,并不得返迁或者要求再次补偿。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已经搬迁的单位和移民,其搬迁前使用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04-29)\\t第六十一条\\t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

三、江西省宜春市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11,不包括法律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征地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实际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低限标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标准,认真实施。

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符合国家规定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给予补偿。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一)高度重视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

(二)进一步落实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

(三)统筹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

(四)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组织领导。

四、江西省征地补偿标准价格表

一、江西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

各地在具体执行中,要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

同时,按照“先保后征”的要求,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保安置工作,在组织用地报批时,以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提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并预存入人社部门专门的代保管资金账户。

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邻近的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另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水田为基准进行测算调整后,全省水田征地补偿平均标准为36014元/亩,提高了6755元/亩;

菜地、果园、茶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等平均标准不低于24129元/亩,提高了4525元/亩;

林地及其它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标准不低于12605元/亩,提高了2364元/亩;

未利用地平均标准不低于7203元/亩,提高了1351元/亩。

增幅均为23.09%。

二、江西省征地补偿包括哪些

(一)江西省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

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江西省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

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

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

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江西省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江西省拆迁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

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

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

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

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

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五)江西省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

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

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五、江西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年

一、江西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

各地在具体执行中,要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

同时,按照“先保后征”的要求,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保安置工作,在组织用地报批时,以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提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并预存入人社部门专门的代保管资金账户。

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邻近的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另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水田为基准进行测算调整后,全省水田征地补偿平均标准为36014元/亩,提高了6755元/亩;

菜地、果园、茶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等平均标准不低于24129元/亩,提高了4525元/亩;

林地及其它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标准不低于12605元/亩,提高了2364元/亩;

未利用地平均标准不低于7203元/亩,提高了1351元/亩。

增幅均为23.09%。

二、江西省征地补偿包括哪些

(一)江西省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

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江西省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

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

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

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江西省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江西省拆迁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

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

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

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

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

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五)江西省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

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

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六、江西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江西省发布了关于全省征地区综合地价的通知,根据2019年8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组织了征地地区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现在调整结果已经公布,原征地补偿标准将同时废止。

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进一步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统筹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过渡,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土地补偿费。

法律分析

什么?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全省征地区综合地价的通知,江西省各县级行政区域和各部门:根据2019年8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组织开展了征地地区综合地价调整工作。

现在,调整结果已经公布,原征地补偿标准将同时废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要高度重视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

征地区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比例为1:1,不含依法为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的补偿费,征地涉及的苗木、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征地区综合地价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实际征地补偿费的最低限额。

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

非农业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相邻农村集体土地综合地价给予补偿。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要进一步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

全省继续实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资金预存制度。

各地申请用地审批时,应当计算实际征收的土地面积,按每亩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提取,存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资金专用账户。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等相关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活有保障。

三是要统筹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过渡。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月1日至区综合地价颁布实施期间,各地报批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全区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应该弥补时间上的差异。

征地补偿标准颁布实施后,各地要根据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建立纠纷处理协调机制,防范社会矛盾收购。

四是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组织领导。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压缩工作责任,依法严格履行征地程序,做好听证和公示工作,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代表权被征地农民。

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土地补偿费。

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实施工作的指导,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严格审核建设用地审批。

在实施过程中,各地有关部门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拓展延伸

江西省各县级行政区域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省、市、县政府应当制定统一的征收补偿标准,并定期进行更新和调整。

对于补偿标准调整的情况,应当严格遵循科学、公开、民主、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依法进行公示和听证。

同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权益意识,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结语

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全省征地区综合地价的通知,根据2019年8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组织开展了征地地区综合地价调整工作。

调整结果已经公布,原征地补偿标准将同时废止。

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进一步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统筹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过渡,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土地补偿费。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2019-04-23)\\t第四十四条\\t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01-08)\\t第三十一条\\t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单位和移民,不得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

已经搬迁并得到补偿和安置的,应当及时办理补偿销号手续,并不得返迁或者要求再次补偿。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已经搬迁的单位和移民,其搬迁前使用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04-29)\\t第六十一条\\t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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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吴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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