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 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 法规 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 不动产权 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可以是建筑物,也可以是征用土地上的林木。
补偿标准根据附着物的不同而不同。
征地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需要参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场价格、政策等,当然,确定补偿数额还是和当事人协商确定最好,这样不会因此产生补偿纠纷。
一、直管非住宅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是多少
拆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由政府决定承租给单位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和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款在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之间按3:7的比例进行分配。
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需要参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场价格、政策等,当然,确定补偿数额还是和当事人协商确定好,这样不会因此产生补偿纠纷。
一般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二、农村墓地拆迁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需要参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场价格、政策等,当然,确定补偿数额还是和当事人协商确定最好,这样不会因此产生补偿纠纷。
一般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三、征收林地青苗补偿标准是什么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征占用林地的统一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
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
具体:
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
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
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一般根据农作物的生长期按一季的产值予以计算,或按一季作物产值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
具体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三、征收附属物补偿标准法律分析:
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1、征用林地补偿费分为以下六种:
(1)防护林地补偿费标准为造林当年为1000元/亩,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到800元;
(2)用材林,同防护林。
(3)经济林(果园、桑园下同)竹林:
以造林、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
暂定投产前每亩按1500到5000元计算,投产后每亩按5000到30000元计算。
(4)特殊用途林(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纪念林、自然保护区林和珍贵树种林,下同):
以防护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三倍计算或以被征用、占用目标的实际价值计算;
暂定造林当年每亩为2000到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到2400元计算。
(5)苗木以征用、占用当前或前三年平均亩产值计算:
暂定一般用才树苗一年生苗木每亩1500到2000元;
二年生苗木每亩2500到3000元;
三年生以上的苗木每亩3500到6000元;
珍贵绿树苗以一般用材树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6)“四旁”林木:
按植树、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计算;
暂定一般用材树植树当年每株五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到到5元计算;
珍贵常绿树木以一般用材树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林地上林木、苗木以外的青苗附着物、建筑设施等,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2、森林植被恢复费。
暂定每亩30000元,免交垦复基金。
征用、占用森林地单位在被征用、占用林地邻近补足林地的,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3、林地补偿费。
按照本市征用、占用菜地标准和规定办理;
4、劳动力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被拆迁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五、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1、征用林地补偿费分为以下六种:
(1)防护林地补偿费标准为造林当年为1000元/亩,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到800元;
(2)用材林,同防护林。
(3)经济林(果园、桑园下同)竹林:
以造林、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
暂定投产前每亩按1500到5000元计算,投产后每亩按5000到30000元计算。
(4)特殊用途林(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纪念林、自然保护区林和珍贵树种林,下同):
以防护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三倍计算或以被征用、占用目标的实际价值计算;
暂定造林当年每亩为2000到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到2400元计算。
(5)苗木以征用、占用当前或前三年平均亩产值计算:
暂定一般用才树苗一年生苗木每亩1500到2000元;
二年生苗木每亩2500到3000元;
三年生以上的苗木每亩3500到6000元;
珍贵绿树苗以一般用材树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6)“四旁”林木:
按植树、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计算;
暂定一般用材树植树当年每株五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到到5元计算;
珍贵常绿树木以一般用材树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林地上林木、苗木以外的青苗附着物、建筑设施等,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2、森林植被恢复费。
暂定每亩30000元,免交垦复基金。
征用、占用森林地单位在被征用、占用林地邻近补足林地的,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3、林地补偿费。
按照本市征用、占用菜地标准和规定办理;
4、劳动力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被拆迁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六、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可以是建筑物,也可以是征用土地上的林木。
补偿标准根据附着物的不同而不同。
征地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需要参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场价格、政策等,当然,确定补偿数额还是和当事人协商确定最好,这样不会因此产生补偿纠纷。
一、直管非住宅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是多少
拆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由政府决定承租给单位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和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款在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之间按3:7的比例进行分配。
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需要参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场价格、政策等,当然,确定补偿数额还是和当事人协商确定好,这样不会因此产生补偿纠纷。
一般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二、农村墓地拆迁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需要参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场价格、政策等,当然,确定补偿数额还是和当事人协商确定最好,这样不会因此产生补偿纠纷。
一般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三、征收林地青苗补偿标准是什么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征占用林地的统一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
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
具体:
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
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
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一般根据农作物的生长期按一季的产值予以计算,或按一季作物产值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
具体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1、豫政(2016)48号《河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2、豫政土[2016]48号
3、河南省最新征地标准豫政办
4、豫征2016 48号文件
5、豫郑2016年48号文件土地补偿
6、河南省国家征地补偿66号文件
7、豫政土[2020]179号
8、豫政2016征地补偿48号文件驻马店
9、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2016年48号文件
10、豫政土2020 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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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豫政2016征地补偿48号文件附属物,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宋晓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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