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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村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政策,新疆自治区土地征用果树补偿标准

摘要:本文介绍新疆农村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政策,新疆自治区土地征用果树补偿标准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征收果树补偿标准,果树征地赔偿标准,果树地征收的最新赔偿,果树征地补偿新标准,国家征地对果树的补偿标准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新疆农村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政策,新疆自治区土地征用果树补偿标准

新疆农村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政策,新疆自治区土地征用果树补偿标准

一、新疆自治区土地征用果树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农村果树征地补偿标准每个地方都不相同,具体的赔偿准则由当地的政府、当地经济水准、土地性质等因素制定。通常征地赔偿的花费事项包括:征地赔偿费、安置费、土地上的附着物及青苗费,具体的赔偿额度需要询问当地的征收办。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二、果树征地补偿新标准

征地果树的赔偿标准为:

一般来说都是按棵树赔偿的,但是也有按亩数补偿的,品种不同、规格不同,赔偿标准就不同,而国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赔偿标准,一般是由各地政府参照各自情况制定一个赔偿标准。

以苹果树为例,初果期平均每株补偿90-210元、盛果期平均每株补偿210-1200元、衰果期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其中,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三、征收果树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果园征收补偿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果园占用农用地的征地补偿,可直接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亩数计算。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在省自然资源部门的官网上是可以公开查询的。

二是果园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果树的补偿,地方有规定的按规定计算,一般在区分不同果树品种树干直径、树冠覆盖率、种植年限等情况的基础上,按每亩或者每株计算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四、果树征地赔偿标准

果树地征收的最新赔偿标准如下:

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开垦的土地进行征收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安置而是归开垦者所有的,当事人有权主张这些补偿费;

2、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3、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4、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五、果树地征收的最新赔偿

果树地征收的最新赔偿标准如下:

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开垦的土地进行征收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安置而是归开垦者所有的,当事人有权主张这些补偿费;

2、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3、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4、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六、国家征地对果树的补偿标准

征地果树的赔偿标准为:

一般来说都是按棵树赔偿的,但是也有按亩数补偿的,品种不同、规格不同,赔偿标准就不同,而国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赔偿标准,一般是由各地政府参照各自情况制定一个赔偿标准。

以苹果树为例,初果期平均每株补偿90-210元、盛果期平均每株补偿210-1200元、衰果期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其中,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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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袁海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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