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2020年苏州市的社保缴费比例为:
1.养老保险:公司缴16%,个人缴8%;
2.失业保险:公司缴0.5%,个人缴0.5%;
3.工伤保险:公司缴0.4%,个人不缴;
4.生育保险:公司缴0.8%,个人不缴;
5.医疗保险:公司缴8%,个人缴2%。
二、泰州市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法律分析:
2021年7月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暂按20586元执行,缴费基数下限暂按3800元执行。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参照执行。
法律依据: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公布泰州市2021年社保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口径的通告》 一、 2021年7月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暂按20586元执行,缴费基数下限暂按3800元执行。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参照执行。
二、 2021年7月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维持十二档,依次暂调整为3800元、5000元、6000元、7000元、 8000 元、9000 元、10000 元、12000 元、14000 元、16000 元、18000元及20586元。
参保人员按原档次套转为新基数,如需要变更缴费档次的,可在缴费前到相应银行网点、微信小程序或小黄机等渠道办理档次变更手续。
三、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于2021年12月底前补缴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基数及档次适用旧基数及档次。
三、泰州2021年社保缴费基数
一、2022江苏社保缴费基数是什么1、2022江苏社保缴费基数是按4250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1821元执行。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时间由各设区市确定。
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和百分之六十确定。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社保主要包括哪些内容1、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所建立的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
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账户构成;
3、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
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和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对于工伤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工伤保险费的征收费率高于一般标准,一方面是为了保障这些行业的职工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基金可以足额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另一方面,是通过高费率征收,使企业有风险意识,加强工伤预防工作使伤亡事故率降低;
4、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都应办理失业保险;
5、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针对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根据法律规定,在职女性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者暂时中断工作、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的物质帮助。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服务两项内容。
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及其利息以及滞纳金组成。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都应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出。
四、江苏社保缴费基数2022江苏调整2022年社保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了4250元。
一、江苏调整2022年社保缴费基数为4250元。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联合发布2022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明确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250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1821元执行;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时间由各设区市确定。
二、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问题。
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按上限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低于下限的,按下限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
拓展资料:
1、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的调整并不是对所有参保人员都造成影响,对于自身的工资收入在上下限范围内的人群,上下限标准的调整并不会产生直接的影响。
同时,即便是按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缴费的人群,下限标准的提高对缴费金额的影响也是有限的。
2、以往江苏实行社会保险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根据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要求,江苏已不再实行社会保险年度,而采取与全国绝大部分省份一样的自然年度做法,这也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做法相一致。
五、江苏调整2022年社保缴费基数江苏调整2022年社保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了4250元。
一、江苏调整2022年社保缴费基数为4250元。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联合发布2022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明确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250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1821元执行;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时间由各设区市确定。
二、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问题。
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按上限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低于下限的,按下限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
拓展资料:
1、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的调整并不是对所有参保人员都造成影响,对于自身的工资收入在上下限范围内的人群,上下限标准的调整并不会产生直接的影响。
同时,即便是按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缴费的人群,下限标准的提高对缴费金额的影响也是有限的。
2、以往江苏实行社会保险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根据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要求,江苏已不再实行社会保险年度,而采取与全国绝大部分省份一样的自然年度做法,这也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做法相一致。
六、2021年7月江苏省社保缴费基数?法律分析:
2021年7月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暂按20586元执行,缴费基数下限暂按3800元执行。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参照执行。
法律依据: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公布泰州市2021年社保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口径的通告》 一、 2021年7月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暂按20586元执行,缴费基数下限暂按3800元执行。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参照执行。
二、 2021年7月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维持十二档,依次暂调整为3800元、5000元、6000元、7000元、 8000 元、9000 元、10000 元、12000 元、14000 元、16000 元、18000元及20586元。
参保人员按原档次套转为新基数,如需要变更缴费档次的,可在缴费前到相应银行网点、微信小程序或小黄机等渠道办理档次变更手续。
三、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于2021年12月底前补缴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基数及档次适用旧基数及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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