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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葬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20,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摘要:本文介绍火葬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20,坟墓迁移补偿标准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农村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烈士坟墓搬迁补偿标准,坟墓搬迁国家补偿标准是多少,修路迁坟补偿标准,坟墓搬迁国家补偿标准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火葬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20,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火葬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20,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一、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国家对坟墓迁移赔偿标准没有一个具体数额的统一规定,征地中有坟墓要迁移的赔偿,大多是参照土地补偿来进行处理的。一般的土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3、青苗补偿标准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修路迁坟补偿标准

农村坟墓搬迁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1、砖砌或水泥结构的每穴补偿1000元,骨坛每个补偿120元,已下葬的墓地土坟每穴补偿5000元,大型、豪华的墓地另行协议补偿,具体根据当地政策与实际情况确定;

2、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农村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因修路导致征占居民祖坟土地的,按照土地征用的相关标准给予补偿,但也应本着尊重社会公德和中华传统风俗,适当给予补偿。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各地情况都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动迁费用来进行确定。

农村坟地征迁补偿费用是将坟墓迁出的包干费用,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的补偿,物质方面的赔偿是拆迁、重置坟墓的费用及对坟墓所占区域使用权的补偿费用,精神方面补偿是迁坟对后人精神造成损害的补偿,则迁坟剩余款项应该在坟主全部后人中进行分配。

关于坟地搬迁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要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来确定,一般补偿标准是几千元。

1、烈士、宗教和少数民族坟墓迁移应会同民政、民族宗教部门处理。

2、双冢坟补偿金额增加补偿标准的60%。

3、坟墓有碑石和其他墓地设施的,增加补偿标准的30%。

4、麻石、大理石等超上述标准的坟墓按评估价值补偿。

一、征地坟墓补偿标准每个地方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有的地区按照户口是否在本地进行补偿,有的地区依照房屋面积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置换。

具体可以查看拆迁公告的规定,也可向当地土地部门咨询。

下面以蕉岭县征地坟墓补偿标准为例:

关于征地坟墓补偿标准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我县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情况,结合市内其他县(市、区)征收坟墓补偿标准的变化动态,为加快推进我县重点项目建设,扎实做好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坟墓的迁移工作,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经研究决定,对《关于蕉岭县蕉城规划区内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征收坟墓补偿标准作调整,调整后标准如下:

(一)征收坟墓原则上采取集中安置方式。

被征收的坟墓集中安置到附近公墓,给予适度搬迁费补偿。

采取集中安置的,原有地坟堂设施的坟墓,免收土地及设施费;其他没有地坟堂的坟头、金埕等,需收取土地、设施成本费。

公墓安置点按照签定搬迁协议的时间顺序优先选择。

坟墓搬迁补偿标准见《坟墓搬迁补偿标准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四、烈士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根据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坟每座补偿5000元。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征地范围内坟墓迁移有关工作规定如下:

1、对征地范围内的坟墓迁移按征地面积包干补偿,补偿标准为每亩1200元,资金全额下拨到项目所在乡镇,由各乡镇实行迁坟补偿资金专户管理使用,专项用于征地迁坟工作。

2、征地范围内成片坟地的征地补偿费、零散坟地每座按10平方米计算面积的征地补偿费,必需全额纳入征地项目所在乡镇迁坟补偿资金专户管理使用,专项用于征地迁坟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五、坟墓搬迁国家补偿标准是多少

根据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坟每座补偿5000元。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征地范围内坟墓迁移有关工作规定如下:

1、对征地范围内的坟墓迁移按征地面积包干补偿,补偿标准为每亩1200元,资金全额下拨到项目所在乡镇,由各乡镇实行迁坟补偿资金专户管理使用,专项用于征地迁坟工作。

2、征地范围内成片坟地的征地补偿费、零散坟地每座按10平方米计算面积的征地补偿费,必需全额纳入征地项目所在乡镇迁坟补偿资金专户管理使用,专项用于征地迁坟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六、坟墓搬迁国家补偿标准

农村坟墓搬迁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1、砖砌或水泥结构的每穴补偿1000元,骨坛每个补偿120元,已下葬的墓地土坟每穴补偿5000元,大型、豪华的墓地另行协议补偿,具体根据当地政策与实际情况确定;

2、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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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陈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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