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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拆迁安置补偿办法,2024.9.12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补偿决定#行政诉讼

摘要:本文介绍昭通市拆迁安置补偿办法,2024.9.12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补偿决定#行政诉讼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行政诉讼拆迁法院判政府撤回补偿决定后怎么办?,请求撤销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与征地补偿标准裁决,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是否可诉,法院关于这个问题的公告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昭通市拆迁安置补偿办法,2024.9.12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补偿决定#行政诉讼

昭通市拆迁安置补偿办法,2024.9.12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补偿决定#行政诉讼

一、2024.9.12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补偿决定#行政诉讼

2024.9.12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补偿决定#行政诉讼

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是否可诉

法律分析:

撤销征收补偿决定后,收到新的征收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

如果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即使其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政府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这一制度设计着眼于拆迁进程的顺利推进。

的确不能排除存在部分被拆迁人“非暴力,不合作”。

他们既不与拆迁方展开谈判,对于政府的决定也不寻求救济,也不去主动搬迁腾出房屋。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诉讼拆迁法院判政府撤回补偿决定后怎么办?

被征收人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拆迁补偿协议,属于拆迁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和行政机关签订的,所以属于行政诉讼案件。

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等。

一、行政赔偿诉讼适用什么原则

1、一般性原则

一般性原则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在开展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都必须遵守的共同性行为准则。

(1)审判独立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4)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

(5)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2、特有原则

特有原则是行政诉讼特有的不同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特殊原则。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审查权原则(即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则;

(3)诉讼不停止行政执行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二、行政诉讼流程

在人民法院受理了当事人的起诉之后,就要开始对引起纠纷的行政案件进行审理。

首先进行的,是对该案件进行一审。

行政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是指一审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应适用的程序,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和判决等阶段。

法庭审理过程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

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陈述行政争议;

举证、质证;

辩论;

当事人最后陈述等。

四、请求撤销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案件

那么,如何对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申请裁决?申请裁决可否与信访同时进行?行政复议能不能替代裁决?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回答如下: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申请裁决的程序凡是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均可申请裁决。

其程序为先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或不予协调的,再向批准征地的政府申请裁决。

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决定不服,仍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的职能。

根据国土部的要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要确保公正性;二是要体现便民原则;三是程序透明,要实行“阳光操作”;四是要体现专业化。

对进入裁决程序的案件不再接受信访请求

信访一直是农民群众解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主要途径。

根据记者张*松报道的统计数据,近年来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征地补偿安置问题的占来信来访总数的60%以上,个别地方甚至达到80%。

许多征地补偿标准争议都是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由国土资源管理行政复议与征地补偿标准裁决部门作为信访事项来处理的。

同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和处理。

同信访相比,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制度在解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纠纷方面更具专业性和规范性。

因此,我们建议农民通过申请裁决来解决补偿标准争议。

国土部要求,今后,凡是信访人通过来信、来访反映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引导其申请裁决。

对于已经受理并在办理中的裁决案件,信访人就同一事项提出信访请求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

行政复议与征地补偿标准裁决是两个不同的争议解决途径

行政复议也是解决征地纠纷的主要途径之一。

尽管行政复议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有着许多共同之处,但裁决制度作为一项具有自身特点的专门的纠纷解决制度,是行政复议所无法取代的。

首先,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行为,而征地补偿标准裁决的审查机关为批准征地的机关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被申请的裁决机关一般为市县人民政府,裁决机关相不是征地主体、不是征地实施机关,与行政复议比较相对中立;

其次,行政复议强调的是纠错功能,主要解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不适用于调解;而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是以解决补偿标准纠纷为目的,可以适用调解,在调解不成时才行使裁决权;

第三,行政复议内容涵盖行政管理的方方面面,而裁决制度专门针对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专业化程度更高;另外,行政复议是针对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监督,而裁决制度则是针对征地实施过程征地政府和被征地农民因补偿标准发生的争议,并不针对批准征地的行政批复行为和在征地过程中有关政府实施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五、行政复议与征地补偿标准裁决

那么,如何对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申请裁决?申请裁决可否与信访同时进行?行政复议能不能替代裁决?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回答如下: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申请裁决的程序凡是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均可申请裁决。

其程序为先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或不予协调的,再向批准征地的政府申请裁决。

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决定不服,仍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的职能。

根据国土部的要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要确保公正性;二是要体现便民原则;三是程序透明,要实行“阳光操作”;四是要体现专业化。

对进入裁决程序的案件不再接受信访请求

信访一直是农民群众解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主要途径。

根据记者张*松报道的统计数据,近年来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征地补偿安置问题的占来信来访总数的60%以上,个别地方甚至达到80%。

许多征地补偿标准争议都是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由国土资源管理行政复议与征地补偿标准裁决部门作为信访事项来处理的。

同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和处理。

同信访相比,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制度在解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纠纷方面更具专业性和规范性。

因此,我们建议农民通过申请裁决来解决补偿标准争议。

国土部要求,今后,凡是信访人通过来信、来访反映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引导其申请裁决。

对于已经受理并在办理中的裁决案件,信访人就同一事项提出信访请求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

行政复议与征地补偿标准裁决是两个不同的争议解决途径

行政复议也是解决征地纠纷的主要途径之一。

尽管行政复议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有着许多共同之处,但裁决制度作为一项具有自身特点的专门的纠纷解决制度,是行政复议所无法取代的。

首先,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行为,而征地补偿标准裁决的审查机关为批准征地的机关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被申请的裁决机关一般为市县人民政府,裁决机关相不是征地主体、不是征地实施机关,与行政复议比较相对中立;

其次,行政复议强调的是纠错功能,主要解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不适用于调解;而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是以解决补偿标准纠纷为目的,可以适用调解,在调解不成时才行使裁决权;

第三,行政复议内容涵盖行政管理的方方面面,而裁决制度专门针对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专业化程度更高;另外,行政复议是针对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监督,而裁决制度则是针对征地实施过程征地政府和被征地农民因补偿标准发生的争议,并不针对批准征地的行政批复行为和在征地过程中有关政府实施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六、法院关于这个问题的公告

法律分析:

撤销征收补偿决定后,收到新的征收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

如果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即使其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政府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这一制度设计着眼于拆迁进程的顺利推进。

的确不能排除存在部分被拆迁人“非暴力,不合作”。

他们既不与拆迁方展开谈判,对于政府的决定也不寻求救济,也不去主动搬迁腾出房屋。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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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昭通市拆迁安置补偿办法,行政复议与征地补偿标准裁决

内容审核:尹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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