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拆迁安置房逾期未建,被征收人能否单方申请货币补偿?——基于最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司法救济路径
一、安置房逾期未建的法律责任认定
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计算:
普通住宅: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
高层建筑: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
若征收方未能在法定期限内交付安置房,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温州地区司法实践中,法院明确指出:过渡期限的起算点应为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而非项目报建手续取得之日。例如,某案例中征收方以“未取得报建手续”为由拖延交付,法院最终认定该条款违反《条例》立法本意,判决征收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单方申请货币补偿的法律依据
法定救济途径的明确性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过渡期限届满后,被征收人享有选择权:
逾期24个月内:可要求征收方提供其他产权调换房屋;
逾期超24个月:可单方要求变更为货币补偿,并退还已缴纳的安置房面积差价。
温州某案件中,被征收人原协议约定36个月内交付安置房,但逾期5年未建。法院依据《条例》判决:
撤销征收方“因财政紧张无法变更补偿方式”的答复;
征收方需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支付货币补偿,并退还已缴纳的差价款。
合同解除权的司法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因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解除合同。温州法院在类似案件中认定:
安置房建设属征收方主要合同义务;
逾期超2年未交付的,被征收人可主张解除协议并要求货币补偿。
三、司法救济的实操路径
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被征收人应先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申请复议,要求:
撤销原《处理意见书》;
责令征收方限期作出货币补偿决定。
复议材料需包括:
征收补偿协议及逾期未建的证据(如现场照片、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依据(市场评估报告或同地段商品房均价)。
行政诉讼的管辖与举证
若复议未果,可在6个月内向法院起诉,需注意:
管辖法院:由征收行为发生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举证责任:
征收方需证明其已履行安置房建设义务(如报建手续、资金拨付凭证);
被征收人需证明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已届满且安置房未建。
四、补偿金额的确定标准
市场评估价的优先适用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货币补偿金额应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准。温州实践中,法院通常委托3家以上评估机构出具报告,取中位值作为补偿基准。
临时安置费的叠加计算
征收方需支付:
基础安置费:自搬迁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
逾期双倍安置费:自逾期之月起按最新标准的2倍支付。
例如,某案件中征收方逾期3年未交付安置房,法院判决其支付:
货币补偿款(市场评估价150万元);
临时安置费(原标准每月3000元×36个月×2倍=21.6万元)。
五、风险防范与律师建议
证据固定
保存征收补偿协议、搬迁通知、安置房建设进展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对安置房地块现状进行公证或第三方见证。
程序衔接
避免在复议期间提起诉讼,否则可能导致程序冲突;
若行政诉讼败诉,可在6个月内申请再审,需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13种情形(如新证据、适用法律错误等)。
协商策略
在诉讼前可尝试与征收方协商,要求其提供:
同地段现房作为替代安置房源;
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费+搬迁奖励的组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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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内容审核:尹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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