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在房屋土地征收、房地产合同、城镇拆迁、水域占用、政府谈判等民商行政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综合一切合法手段,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并通过丰富的纠纷解决经验、扎实的法律基本功与特有的案件领悟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深受委托人好评。
苏州拆迁纠纷依据争议主体、法律关系及救济程序,可分为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两大类,需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2025年最新司法实践进行分类处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履行、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规定;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对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不服;
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满;
对行政强制拆除行为不服。
原告适格: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告明确: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原告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行政行为存在;
评估报告需经庭审质证,评估机构负责人应出庭接受询问;
强制拆除行为需提供现场照片、视频、报警记录等证据。
补偿协议明确约定仲裁条款;
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
一裁终局,程序灵活;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仲裁程序不公开,保护商业秘密。
双方无法就补偿分割达成协议;
调解无效或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
是否符合“四规划一计划”;
是否履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
是否保障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
评估机构是否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评估报告是否经实地查勘、市场调查;
是否送达被征收人并告知异议权。
保留协议原件、付款凭证、沟通记录;
对安置房进行质量验收,留存验收报告、照片、视频。
依据《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被征收人可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调解;
邀请第三方参与(如街道办、居委会、律师),形成书面调解纪要并签字确认。
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先申请行政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
对民事争议,优先选择仲裁或诉讼,避免行政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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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苏州拆迁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是多少,苏州拆迁条例内容审核:赵昀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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