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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企业厂房拆除案 在明姜文英律师代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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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企业厂房拆除案

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企业厂房拆除案 在明姜文英律师代理胜诉,

张**与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案

案号:(2021)京0111行初66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诉求:请求撤销被诉限拆决定

代理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姜文莹律师

【案件详情

2002年1月1日,七渡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与北京市凤龙豆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七渡美乐观光葡萄院租赁合同书。同年3月,十渡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对七渡村经联社作出关于七渡村经联社招商开发葡萄长廊的批复,同意七渡村经联社通过招商引来的北京龙凤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开发七渡葡萄长廊。同年10月,十渡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对北京十渡葡萄园度假山庄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十渡葡萄园公司增加建筑面积的批复:未经上述部门批准,不得动工修建任何建筑,否则一切后果自负。2020年11月11日,被告向房山规自分局发函查询原告在七渡村建设的房屋属非宅基地内建设,是否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日,房山规自分局复函称其未向涉案房屋核发过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11月12日,被告对原告作出被诉限拆决定。同年11月17日,被告拆除部分涉案房屋。

【律师观点】

原告在七渡村建设涉案房屋,该房屋是经过十渡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但是2020年11月12日被告却向原告下发被诉限拆决定,认定涉案4014.22平方米房屋未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依法应该予以拆除。原告认为被诉限拆决定并没有详细调查事实,致使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该予以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被告在作出被限拆决定之前,未按照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履行现场勘验、调查、送达、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及申辩的权利等程序,且被诉限拆决定未告知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构成程序违法。

【胜诉判决】

撤销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的十政限拆字[2020]40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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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

内容审核:李杨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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