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今年5月,常女士到我所进行法律咨询,简单介绍了本案的案件情况:胡某与常女士系夫妻关系,胡某与其父亲、妹妹在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共同共有宅基地一处及地上房屋一栋。2010年7月28日,上述宅基地上房屋突遭不明身份人员拆除破坏,给常女士一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房屋被拆除破坏的过程中,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拆房行为负责或与常女士一家进行沟通,故常女士遂代表家人向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报警,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于同日以刑事案件予以受案,但始终未给予任何回复。迟至2019年2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但并未告知不予立案的确切理由。随后,常女士依法向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复核以及立案检察监督。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说明的不立案理由成立。
办案过程
至此,无奈的常女士到我所进行咨询之后,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并由我所冯文春律师、罗雅璇律师办理此案。
在律师与常女士充分沟通之后,制定了办案方案,便立马展开了工作,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立案之后,随即向房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在收到法院不予调取的答复书后,常女士及律师并没有就此放弃,而是依法针对不予调取的答复向法院申请复议。在律师与法院的不断沟通和坚持下,终于法院调取出了一“关键证据”,这也是胜诉最强有力的依据。同时,被告在收到这一证据之后,并没有质证或出具书面意见。
判决结果: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11行初67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对原告胡某的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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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内容审核:付红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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