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诉凤阳县总铺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设施案
案号:(2021)皖1126行初4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诉求:请求确认被告于2020年9月11日强制拆除原告位于总铺镇总铺村八组房屋及地上物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在明(上海)律师事务所 郭子僮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缪**,被告凤阳县总铺镇人民政府,原告认为其对于位于总铺镇总铺村八组房屋及地上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权、所有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强制拆除。2017年,被告进行“凤阳县总铺镇总铺社区老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将原告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因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双方并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20年9月11日,被告组织大量人员及工程设备,在未出具任何书面手续,也没有提前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对原告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被告在没有履行合法的强制拆除程序的情况下,对原告房屋强制拆除,违反法律规定,属于违法强拆。
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且案涉房屋、土地已经被征收,被告根据凤阳县人民政府的安排,就案涉房屋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作出公告,在公告期内原告未能与被告就该房屋拆迁、安置达成补偿协议,也未搬迁,所以依法对其强制拆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观点】
首先、原告并未超过起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 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起诉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被告凤阳县总铺镇人民政府2020年9月11日拆除房屋,未告知起诉期限,所以原告起诉未超过1年,原告诉讼未超过起诉期限。
其次、被告拆除房屋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四十五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的条件,有明确的规定。被告凤阳县总铺镇人民政府不具有强拆案涉房屋的法定职权,其强拆行为超越职权。被告凤阳县总铺镇人民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
确认被告凤阳县总铺镇人民政府2020年9月11日强拆原告缪**位于凤阳县总铺镇总铺社区的房屋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镇政府强制拆迁房屋 郭子僮律师代理胜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内容审核:郭培律师
免责申明:
本文内容中的法律法规来源于网络整理,如法律法条存在信息滞后或错误、侵权,欢迎联系我们纠错,我们将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遇到拆迁,提前咨询律师各项是否合理,房屋,土地,装修,停产停业损失等。仅受理拆迁相关咨询!本所律师经验丰富,尤其擅长企业,商铺及复杂重大疑难案件!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