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拆迁资讯

房屋或设施被非法强制拆除时,当事人可请求法院确认其强拆违法,

摘要:房屋或设施被非法强制拆除时,当事人可请求法院确认其强拆违法,,杨**与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违建强拆案案号:(2021)皖0122行初209号审理法院: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诉求:依法确认被告拆除原告厂房及厂房内部设施的的行为违法代理律师:北京
房屋或设施被非法强制拆除时,当事人可请求法院确认其强拆违法,

房屋或设施被非法强制拆除时,当事人可请求法院确认其强拆违法,

杨**与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违建强拆案

案号:(2021)皖0122行初20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诉求:依法确认被告拆除原告厂房及厂房内部设施的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郭子僮律师

案件详情

2013年,杨**与钟**签订《租地协议》承租1183亩土地的《通知》载明,杨**:接上级通知,你处因环保不达标,污染严重,无任何合法经营用地和规划手续,按相关法律应予以取缔,恢复原状。请你处在接到通知起,三日内自行搬离,逾期责任自负。《限期拆除通知书》载明,杨*明:你户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双桥社区疃东组的土地,建设机械维修,没有取得合法的用地手续,也没有办理相关的规划手续,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户在三天之内,拆除地面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否则我镇将依法组织人员进行助拆。涉案建筑物及设施于2021年7月30日被强制拆除。

律师观点

2013年6月1日原告与钟**签订《租地协议》,约定将原杨团轮厂11.83亩土地由原告租用。承租后原告在此投资建厂并依法进行生产经营原告对上述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使用权、财产权等权利。2021年7月30日,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组织大量人员及工程设备对原告的1350平厂房及厂房内部设施进行强制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在没有履行合法的强制拆除程序的情况下对原告房屋强制拆除,属于违法强拆。

胜诉判决

1. 确认被告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涉案建筑及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

2.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负担。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或设施被非法强制拆除时,当事人可请求法院确认其强拆违法,”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

内容审核:马欢律师

免责申明:

        本文内容中的法律法规来源于网络整理,如法律法条存在信息滞后或错误、侵权,欢迎联系我们纠错,我们将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遇到拆迁,提前咨询律师各项是否合理,房屋,土地,装修,停产停业损失等。仅受理拆迁相关咨询!本所律师经验丰富,尤其擅长企业,商铺及复杂重大疑难案件!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推荐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 首席拆迁律师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马丽芬
合伙人律师 督导律师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