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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决,政府强拆违法,受害人获赔偿,判政府强拆违法后果

摘要:法庭判决,政府强拆违法,受害人获赔偿,判政府强拆违法后果,在法律的正确实施与维护委托人权益的道路上,张友伶律师展现出了坚定的决心和卓越的才华。他成功地为杨某某辩护,使得政府强拆行为被判决确认违法,为委托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促使行政机关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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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的正确实施与维护委托人权益的道路上,张友伶律师展现出了坚定的决心和卓越的才华。他成功地为杨某某辩护,使得政府强拆行为被判决确认违法,为委托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促使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受到了纠正。

基本案情是这样的: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及被告穿洞街道办事处(原为城关镇人民政府)为了推进兴东大健康产业项目,未经批准就征收了城关镇赵家田村、三块田村、三棵树村的集体土地。相关征地方案在2016年1月获得了贵州省人民政府的批复同意。然而,就在2016年7月27日,这两个被告在未与原告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张友伶律师在法庭上主张,原告是三块田村的村民,他们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这两个被告在未取得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未经法定程序且未与原告协商就组织人员对原告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因此,他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二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

法院最后判决: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都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在未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照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并没有强制执行被征收房屋的行政职权,无权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本案中存在未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等相关行政决定即实施强拆的情形,二被告所提供的征收通知及征收补偿方案等相关证据并不能成为其强拆依据。因此,本案二被告对原告房屋实施强拆的行为超越了职权范围,且主要证据不足,违反了法定程序。所以法院确认该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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