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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拆迁是不是要给宅基地补偿,棚改宅基地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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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拆迁是不是要给宅基地补偿,棚改宅基地如何补偿

棚改拆迁是不是要给宅基地补偿,棚改宅基地如何补偿

一、棚改宅基地如何补偿

棚改宅基地的补偿主要包括基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安置费和搬迁费、困难补助和奖励等。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实际情况而定。

一、补偿内容

基地补偿费:针对宅基地本身的价值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对被征收的房屋及其装修进行价值评估并给予补偿。

安置费和搬迁费:为被征收人提供搬迁费用,并协助其安置。

困难补助和奖励:针对特定情况,如被征收人存在特殊困难,或者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可能会获得额外的补助或奖励。

二、补偿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方式可以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具体方式应尊重农村村民意愿,并确保公平、合理。

三、法律依据

棚改宅基地的补偿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等。这些法律条款明确规定了征收土地应给予的补偿内容、方式和标准,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棚改宅基地的补偿是一个综合多方面的考量过程,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的补偿方案。

二、棚户区改造宅基地有补偿标准

土地性质不同,房屋征收程序不同,补偿标准自然也有所区别。

棚户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

被拆迁的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补偿可以参考就近区位类似结构的商品房的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棚户区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

此房屋虽然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但因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那么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在棚户区改造的房屋征收程序中,我们要区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

(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前置要件(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二)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

(三)房屋评估1.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进行协商选择;

2.评估机构的评估必须严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

3.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进行公示;

4.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申请复议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

(四)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五)强制拆除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是可以进行司法强拆的。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程序:

1.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面积、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征地书面告知后,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清点,调查结果须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签字确认。

3.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和调查确认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并要求听证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没有异议的,由申请用地单位或市(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定的费用标准将征地补偿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和失地农民社保费用全额缴入预存征地补偿款专户。

5.征地补偿款预存后,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一书四方案”,连同以下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

6.用地批准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告。

7.公告结束后,市、县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预存款专户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棚户改造中宅基地怎么补偿

一、宅基地棚改补偿标准

被拆迁的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补偿可以参考就近区位类似结构的商品房的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二、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原则

实践中,因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在民事纠纷中比较常见。

对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按下列原则妥善处理:

原则1、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

原则2、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原则3、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

原则4、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

原则5、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三、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程序

(一)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面积、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征地书面告知后,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清点,调查结果须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签字确认。

(三)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和调查确认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并要求听证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没有异议的,由申请用地单位或市(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定的费用标准将征地补偿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和失地农民社保费用全额缴入预存征地补偿款专户。

(五)征地补偿款预存后,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一书四方案,连同以下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

(六)用地批准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告。

(七)公告结束后,市、县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预存款专户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宅基地棚改补偿标准的

农村房屋拆迁宅基地的补偿如下:

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

3、在住房保障方面。

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屋拆迁有哪些程序1、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4、发布《拆迁通告》;

5、选择确定评估机构;

6、入户调查;

7、评估结果公示;

8、出具并送达评估报告;

9、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0、发放、领取补偿款;

11、拆除房屋。

五、农村房屋拆迁宅基地如何补偿

农村房屋拆迁宅基地的补偿如下:

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

3、在住房保障方面。

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屋拆迁有哪些程序1、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4、发布《拆迁通告》;

5、选择确定评估机构;

6、入户调查;

7、评估结果公示;

8、出具并送达评估报告;

9、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0、发放、领取补偿款;

11、拆除房屋。

六、农村拆迁宅基地怎么补偿

土地性质不同,房屋征收程序不同,补偿标准自然也有所区别。

棚户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

被拆迁的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补偿可以参考就近区位类似结构的商品房的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棚户区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

此房屋虽然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但因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那么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在棚户区改造的房屋征收程序中,我们要区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

(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前置要件(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二)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

(三)房屋评估1.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进行协商选择;

2.评估机构的评估必须严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

3.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进行公示;

4.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申请复议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

(四)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五)强制拆除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是可以进行司法强拆的。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程序:

1.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面积、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征地书面告知后,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清点,调查结果须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签字确认。

3.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和调查确认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并要求听证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没有异议的,由申请用地单位或市(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定的费用标准将征地补偿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和失地农民社保费用全额缴入预存征地补偿款专户。

5.征地补偿款预存后,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一书四方案”,连同以下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

6.用地批准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告。

7.公告结束后,市、县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预存款专户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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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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