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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产地建养殖场拆迁补偿,自留地和承包地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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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产地建养殖场拆迁补偿,自留地和承包地区别

包产地建养殖场拆迁补偿,自留地和承包地区别

一、自留地和承包地区别

自留地和承包地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土地性质

自留地是中国农业合作化以后,为照顾农民种植蔬菜和其他园艺作物的需要,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给农民长期使用的少量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使用权由农民以户为单位行使。而承包地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承包者享有承包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

二、使用权限

自留地可以自主支配,农民可以在自留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农作物、蔬菜,也可以用来植树、办家禽养殖场等。而承包地在承包期内,承包方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并要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承包期限

自留地没有明确的承包期限,通常由农民长期使用。而承包地的承包期限则有明确规定,例如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承包期届满后,可以依法相应延长。

总结来说,自留地和承包地虽然都是农村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们在土地性质、使用权限和承包期限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自留地更强调农民的自主支配权,而承包地则更注重保护土地资源和维护农业生产的稳定性。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相关的专业人士或机构。

二、自留地与承包地赔偿一样吗

法律分析:

自留地与承包地的区别如下:

自留地是村集体直接给予村民用于使用的土地,不用签订承包合同,该地块不属于耕地范围。

自留地是中国农业合作化和集体化时期的产物,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小块土地。

承包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承包者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自留地与承包地的区别

法律主观:

一、承包地与自留地的区别(一)自留地是中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

农户经营自留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要,增加收入,活跃农村经济。

(二)承包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承包者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时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三、国家征收农村土地有法律依据吗国家征收农村土地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十五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综上所述,在农村土地是归集体所有的,农村的土地也分为承包地与自留地,这两者是有区别的,我们需要了解清楚。

四、包产地和自留地的区别

(一)自留地是中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

农户经营自留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要,增加收入,活跃农村经济。

(二)承包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承包者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时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一、征收自留地和承包地有什么补偿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的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的三年年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二、国家征收农村土地有法律依据吗

国家征收农村土地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十五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五、承包地算自留地吗

(一)自留地是中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

农户经营自留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要,增加收入,活跃农村经济。

(二)承包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承包者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时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一、征收自留地和承包地有什么补偿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的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的三年年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二、国家征收农村土地有法律依据吗

国家征收农村土地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十五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六、自留地和承包地区别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自留地与承包地的区别如下:

自留地是村集体直接给予村民用于使用的土地,不用签订承包合同,该地块不属于耕地范围。

自留地是中国农业合作化和集体化时期的产物,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小块土地。

承包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承包者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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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晓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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