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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山区建筑拆除,房山违建拆除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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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山区建筑拆除,房山违建拆除名录

北京房山区建筑拆除,房山违建拆除名录

一、房山违建拆除名录

法律分析:房山区良乡镇对江村总占地面积约18000平方米的两处违法建设进行统一拆除。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北京怎么拆除违章建筑

自2020年11月15日起施行的《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对各部门职责作出具体规定,尤其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职权作出详细而具体的规定,同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有劝阻和报告的义务。

一、什么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二、对于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执法主体一般为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作出限期拆除处罚决定的执法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不予执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依照《立法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如果此前法律规定与《强制法》有冲突的,应当适用《强制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

三、北京市违建拆除政策

房山区拆迁补偿标准主要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房山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补偿内容包括货币补偿、安置房等。

根据不同情况,具体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房山区对于拆迁补偿的标准制定参考了相关法律文件,主要包括《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房山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

其中规定,拆迁补偿的内容主要包括货币补偿和安置房等。

货币补偿方面,拆迁补偿标准主要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建筑年代以及所处区域等因素确定。

一般情况下,拆迁补偿金额为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值加上安置房款。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土地收益等因素的影响。

安置房方面,根据《北京市房山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安置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如面积、地理位置、环境等要求。

同时,也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配,如是否有大龄、残疾等特殊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补偿标准仅供参考,并不能代表所有拆迁补偿的具体情况,最终的补偿标准还需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确定。

如果拆迁方对于补偿标准存在争议,要如何解决?如果拆迁双方对于补偿标准存在争议,可以通过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首先,可以向当地的拆迁补偿协调委员会申请调解,协调委员会会对本案进行评估并出具调解意见。

如若不服调解意见,双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即将争议提交法院处理。

房山区拆迁补偿标准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文件制定,包括货币补偿和安置房等内容。

如若双方在补偿标准上存在争议,可以通过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法律依据】: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谁拆谁建,对被拆迁房屋,应当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规定安置,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四、房山区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第一步:

发现违建。

可以是执法机关自己发现,也可以有人或者单位举报发现;

第二步:

立案审批。

执法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立案调查的,进行立案审批,该程序是内部程序;

第三步:

调查是否有相关规划手续,询问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

第四步:

制作限期拆除决定书,并送达。

若是未找到违建所有人则通过公告送达;

第五步:

限拆期限届满未自行拆除的,等诉期6个月;

第六步:

催告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催告期10个工作日;

第七步:

执法机关制作强制拆除决定书并送达;

第八步:

实施强制拆除前进行公告;

第九步:

实施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五、昆山违建拆除规定

法律分析:

第一步:

发现违建。

可以是执法机关自己发现,也可以有人或者单位举报发现;

第二步:

立案审批。

执法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立案调查的,进行立案审批,该程序是内部程序;

第三步:

调查是否有相关规划手续,询问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

第四步:

制作限期拆除决定书,并送达。

若是未找到违建所有人则通过公告送达;

第五步:

限拆期限届满未自行拆除的,等诉期6个月;

第六步:

催告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催告期10个工作日;

第七步:

执法机关制作强制拆除决定书并送达;

第八步:

实施强制拆除前进行公告;

第九步:

实施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六、北京拆除违建根据

自2020年11月15日起施行的《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对各部门职责作出具体规定,尤其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职权作出详细而具体的规定,同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有劝阻和报告的义务。

一、什么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二、对于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执法主体一般为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作出限期拆除处罚决定的执法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不予执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依照《立法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如果此前法律规定与《强制法》有冲突的,应当适用《强制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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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房山区建筑拆除,昆山违建拆除规定

内容审核:汪文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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