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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各村镇拆迁名单,2022襄阳襄州区各村镇防疫咨询报备电话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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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各村镇拆迁名单,2022襄阳襄州区各村镇防疫咨询报备电话汇总

广安各村镇拆迁名单,2022襄阳襄州区各村镇防疫咨询报备电话汇总

一、2022襄阳襄州区各村镇防疫咨询报备电话汇总

返乡之前,请备足个人防护用品及必要的消毒用品,提前3天向目的地所在村(社区)报备,了解我区疫情防控政策,按要求自主申报行程信息,配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襄阳襄州区各村镇防疫咨询报备电话汇总

襄州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电话:0710-2535331

襄州区各镇(办)、村(社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电话

返乡前,提前报备不迟缓。返乡之前,请备足个人防护用品及必要的消毒用品,提前3天向目的地所在村(社区)报备,了解我区疫情防控政策,按要求自主申报行程信息,配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主动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报备途径:登录“支付宝”APP→湖北健康码→来返鄂信息登记→襄阳市→襄州区→自主申报进行报备;或者登录“鄂汇办”APP→健康码→来返鄂信息登记→襄阳市→襄州区→自主申报进行报备。

二、2023襄阳市最新防疫政策

襄阳市襄州区疫情防控政策如下:

湖北省疫情防控最新政策如下:

1、倡导非必要不前往高风险区和其他疫情严重地区,避免疫情传播与扩散风险;

2、对7天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即高风险区外溢人员采取7天居家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隔离第1、3、5、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3、省外入鄂返鄂人员,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达后立即进行“落地检”和“5天3检”(间隔24小时)。

交通场站和高速公路省界服务区对跨省流动人员实行“自愿免费即采即走”。

自驾游人员应主动检测;

4、沿高速公路和国省道等道路途径进入我省的货运车辆及司乘人员每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即停即走的,实行闭环管理,对在本地居住或长期驻留的,根据途经地疫情风险落实服务管理措施;

5、对进入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型单位的省外人员,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对拟进入工地的非本地(7天内有外市旅居史)人员,先进行3天集中居住管理与健康监测,连续3天核酸检测阴性且无发热等可疑症状的,方可进入工地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三、襄阳市襄州区疫情防控政策

襄阳市疫情防控办电话号码:

0710-3604427。

湖北省疫情防控最新政策如下:

1、倡导非必要不前往高风险区和其他疫情严重地区,避免疫情传播与扩散风险;

2、对7天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即高风险区外溢人员采取7天居家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隔离第1、3、5、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3、省外入鄂返鄂人员,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达后立即进行“落地检”和“5天3检”(间隔24小时)。

交通场站和高速公路省界服务区对跨省流动人员实行“自愿免费即采即走”。

自驾游人员应主动检测;

4、沿高速公路和国省道等道路途径进入我省的货运车辆及司乘人员每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即停即走的,实行闭环管理,对在本地居住或长期驻留的,根据途经地疫情风险落实服务管理措施;

5、对进入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型单位的省外人员,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对拟进入工地的非本地(7天内有外市旅居史)人员,先进行3天集中居住管理与健康监测,连续3天核酸检测阴性且无发热等可疑症状的,方可进入工地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四、襄阳市疫情防控办电话号码

襄阳市最新防疫政策:

1、中高风险地区来襄返襄人员:

有重点时段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襄返襄人员在做好个人防护的情况下,请主动向当地社区进行健康申报,并配合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所有防控措施;

2、低风险地区来襄返襄人员:

一般凭借健康码绿码、行程码绿码、测温正常即可通行,无特殊情况无需核酸检测报告,但返襄后建议做好个人健康检测、必要情况下建议做核酸;

3、重点地区的来襄返襄人员管理措施,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直至离开当地满14天,集中隔离期满后纳入居家隔离管理14天。

离开重点地区满14天的纳入居家隔离管理直至离开当地满28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五、襄阳市最新防疫政策

襄阳市最新防疫政策:

1、中高风险地区来襄返襄人员:

有重点时段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襄返襄人员在做好个人防护的情况下,请主动向当地社区进行健康申报,并配合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所有防控措施;

2、低风险地区来襄返襄人员:

一般凭借健康码绿码、行程码绿码、测温正常即可通行,无特殊情况无需核酸检测报告,但返襄后建议做好个人健康检测、必要情况下建议做核酸;

3、重点地区的来襄返襄人员管理措施,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直至离开当地满14天,集中隔离期满后纳入居家隔离管理14天。

离开重点地区满14天的纳入居家隔离管理直至离开当地满28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六、襄城县防疫政策有哪些有哪些

襄阳市襄州区疫情防控政策如下:

湖北省疫情防控最新政策如下:

1、倡导非必要不前往高风险区和其他疫情严重地区,避免疫情传播与扩散风险;

2、对7天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即高风险区外溢人员采取7天居家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隔离第1、3、5、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3、省外入鄂返鄂人员,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达后立即进行“落地检”和“5天3检”(间隔24小时)。

交通场站和高速公路省界服务区对跨省流动人员实行“自愿免费即采即走”。

自驾游人员应主动检测;

4、沿高速公路和国省道等道路途径进入我省的货运车辆及司乘人员每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即停即走的,实行闭环管理,对在本地居住或长期驻留的,根据途经地疫情风险落实服务管理措施;

5、对进入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型单位的省外人员,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对拟进入工地的非本地(7天内有外市旅居史)人员,先进行3天集中居住管理与健康监测,连续3天核酸检测阴性且无发热等可疑症状的,方可进入工地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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