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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怎么来的?,征收批复和征收决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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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怎么来的?,征收批复和征收决定的区别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怎么来的?,征收批复和征收决定的区别

一、征收批复和征收决定的区别

一、什么是征地批复

1、是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时使用的文种。

批复是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它是机关应用写作活动中的一种常用公务文书。

2、征地批复特点

(1)行文具有被动性

批复的写作以下级的请示为前提,它是专门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先有上报的请示,后有下发的批复,一来一往,被动行文,这一点与其他公文有所不同。

(2)内容具有针对性

批复要针对请示事项表明是否同意或是否可行的态度,批复事项必须针对请示内容来答复,而不能另找与请示内容不相关的话题。因此批复的内容必须明确、简洁,以利下级机关贯彻执行。

(3)效用的权威性

批复表示的是上级机关的结论性意见,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的答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违背,批复的效用在这方面类似命令、决定,带有很强的权威性。

(4)态度的明确性

批复的内容要具体明确,不能有模棱两可的语言,使得请示单位不知道如何处理。

二、征地批复过期要怎么处理

征地批文的有效期应当是两年。根据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例如:

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九):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2、《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第(十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3、《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第一: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三、征地批文和征地批复有什么区别

1、发布时间不同

征收土地预公告是政府征地批准之前作出的公告。征收土地公告是征地正式批准之后作出的公告。

2、两者目的不同

征收土地预公告目的是告知征地基本信息,征求村民意见。征收土地公告目的是告知被征地农民土地已经被批准征收,如果被征地农民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诉讼等法律救济。

3、法律效力不同

政府征收土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并没法律效力。征收土地公告则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政府征收土地,是以最终发布的公告文件为准的,因为预公告发布以后还会进行修改因此法律效力不如最终公告。

二、征收公告和征收决定

法律分析:

房屋征收决定是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益项目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的行政决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应当附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告知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在房屋征收决定之后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征收决定与征收公告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征收决定什么时候生效

法律分析:

征收公告不完全等同于征收决定,有的发布的公告当中,某区人民政府或者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第几号征收决定,就是把征收决定的全部内容全部摘录进去,然后下面附了一个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全套的,这个就是以征收决定以公告的形式来告知大家了。

那还有的就是征收公告仅仅是包含了征收决定的主要内容,那我们通过证书公告也可以知晓征收决定的一些内容,服或者不服,也是可以提起相应的诉讼和救济途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就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还有咱们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那么《某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法》,规定的更为详细。

五、征收公告等于征收决定吗

法律分析:

征收公告不完全等同于征收决定,有的发布的公告当中,某区人民政府或者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第几号征收决定,就是把征收决定的全部内容全部摘录进去,然后下面附了一个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全套的,这个就是以征收决定以公告的形式来告知大家了。

那还有的就是征收公告仅仅是包含了征收决定的主要内容,那我们通过证书公告也可以知晓征收决定的一些内容,服或者不服,也是可以提起相应的诉讼和救济途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就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还有咱们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那么《某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法》,规定的更为详细。

六、征收决定跟征收补偿决定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

房屋征收决定是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益项目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的行政决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应当附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告知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在房屋征收决定之后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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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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