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法律处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民事诉讼、征地补偿协调、裁决等方式,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应当启动不同的法律程序。 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 征地纠纷听证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纠纷中拟 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的制度。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二、征地补偿款起诉是否存在诉讼时效张某和xx县城关镇xxx社区xx组之间存在土地征收补偿款纠纷。
原告认为被告在2009年12月12日将原xx三组的土地收归国有,但当时未进行补偿。
直至2009年12月12日,被告城关镇xxx社区xx组(原南门村三组)才获得了明珠广场项目土地补偿费1155670元。
2010年8月11日,被告xx县城关镇xxx社区xx组确定了《原xx村xxx一组xxxx征地补偿款进行分配的方案》,该方案确定按人头每人分
法律分析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原告应当提供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以及与争议有直接关系的其他事实和证据。
因此,以下是原告的改写内容:
原告:
张某,女,汉族,1990年6月5日出生,xx县xx镇xxx社区x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联系电话为XXXXXXXXXXX。
被告:
xx县xx镇xxxx社区xx组。
诉讼代表人:
吴xx,该组组长,联系电话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明珠广场征地补偿款1万元整;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年xx县城xxx村xxx组(现为xx组)成员的户口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农转非),按当时的政策,原xxx三组的土地收归国有,列为城镇建设用地,但当时未进行补偿。
直至2009年12月12日xx县xx镇原xx三组与xx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了《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及《征收土地补充协议》,被告城关镇xxx社区xx组(原南门村三组)才获得了明珠广场项目土地补偿费1155670元。
2010年8月11日被告xx县城关镇xxx社区xx组确定了《原xx村xxx一组xxxx征地补偿款进行分配的方案》,该方案确定按人头每人分配1万元。
原告系xx镇原xxxx组1992年成建制农转非的在册人员,理应依法享有明珠广场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xx后于2009年6月逝世,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配偶和五个子女,其配偶和五个子女均一致同意由原告一人享有对xx应分得明珠广场土地补偿费的继承权。
然而,在被告的《分配方案》中却根本未考虑这一问题。
2010年11月3日,被告村民小组组长在《分配方案》中注明,暂留出部分款项到四方井社区,未列入分配的人员向法院起诉后按法院判决执行。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状起诉,望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xx县人民法院具状人:
xxxxx年xx月xx日
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010年7月13日,国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
在2012年11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
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但至2012年11月29日具体修改条款还未知。
新补偿标准
第三章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注:
以上内容是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不适合集体土地上的补偿规定。
拓展延伸
该标题涉及到的是民事起诉状的示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起诉状和民事自诉状是两种不同的文书。
民事起诉状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所提交的文书,而民事自诉状则是指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时所提交的文书。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事起诉状应当包括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诉讼请求和诉讼事实等内容。
同时,根据该规定,民事起诉状应当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诉讼事实,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因此,对于该标题所提到的民事起诉状示例,我们需要进一步了解该示例的具体内容以及其中的证据情况,才能进行法律分析。
法律依据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01-08)\\t第三十一条\\t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单位和移民,不得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
已经搬迁并得到补偿和安置的,应当及时办理补偿销号手续,并不得返迁或者要求再次补偿。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已经搬迁的单位和移民,其搬迁前使用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04-14)\\t第四条\\t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04-29)\\t第六十一条\\t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
三、征地补偿起诉书怎么写?法律分析:
原告刘x芳是x安县板东村3组的农民,于1990年3月与邻近的五山村村民王某结婚。
婚后生有一子。
刘x芳结婚后,户口没有迁出,一直在村内生活。
1995年x安县统一调整土地时,板东村委会分给原告1.5亩责任田,并办理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012年9月,因高速公路建设需要,政府征用了板东村民委400多亩的土地,原告的1.5亩责任田也在征用范围。
征用程序完毕,各类征地补偿费用也转支付给了板东村委会。
板东村委会村干开会讨论明确了补偿费的分配方案。
在将土地补偿费用分发给农户时,板东村委会提出原告刘x芳已经出嫁,而且其丈夫属于别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户口,原告应当在其夫家分地为理由,不能享受土地补偿费,仅发给原告1.5亩责任田的青苗补偿费,不发给原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合计6万余元,而且没有安排刘x芳就业。
丧失责任田,又没有得到土地补偿,使得原告刘x芳的生活确实困难。
此后刘x芳多次找村委会要求给付土地补偿费,没有结果。
为此,原告刘x芳于2014年10月向县法院起诉:
因为高速公路建设,征用原告土地1.5亩,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被板东村委会截留,诉请给付原告。
被告板东村委会辩称,原告丈夫是农村户口,原告应当在其丈夫户籍所在地分责任田,因而土地补偿费不应发给原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告刘x芳的户籍一直在被告板东村委会,并在被告处分得责任田,现被告以原告丈夫也是农村户口为由,确定原告不应在本村分责任田,无法律依据。
被告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均分到户,唯截留原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显然违反了《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
原告土地被征用后,没有安排就业,生活确实困难,应得到作为其生活补助的土地补偿费,被告应如数发给。
被告拒不发放土地补偿费用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财产权益。
故判决板东村委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给付原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6万元。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四、起诉村委会征地补偿案例原告:
赵
XX,女,74岁,蒙古族,农民,
原告:
陈
XX,男,52岁,蒙古族,农民,
被告:
陈XX(又名陈XX),男,53岁,蒙古族,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支付二原告第一期土地补偿款共计96900元;
2、请求依法分割土地补偿款191250元整。
事实与理由:
原告赵XX系被告之母,原告陈XX与被告系兄弟关系。
1981年农村实行第一轮土地承包,陈XX(系原告赵XX之夫)代表全家七口人承包了班定营村草地11.9亩,全家七口人包括陈XX(2009年8月20日去世),原告
XX、原告陈
XX,陈XX与陈XX(与被告系兄妹关系)、刘XX(系被告的奶奶,早年去世)和被告,其中陈
XX、陈XX户口已迁出班定营村。
2009年6月,XX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征用了XX村部分草地,其中包括陈XX家庭的11.9亩草地,根据村委会确定的分配方案,陈XX家庭的11.9亩土地补偿款,每亩补偿费50000元整,合计595000元,该笔款项全部归陈XX家庭七口人所有,根据补偿款到位情况分两期支付,一期补偿款按每亩38000元,共计452200元整(38000X11.9),剩余部分即142800元(12000X11.9)于2013年3月支付。
原告认为,由于刘XX已去世,陈
XX、陈XX户口已迁出,土地补偿款应当由陈XX(当时在世)、原告赵
XX、原告陈XX和被告平均分配,每人应得148750元整(595000/4),但被告从XX村委会领取了第一期土地补偿费后,本应按每人113050元均分(452200/4),但其仅向原告二人和陈四娃每人支付了64600元,共计193800元
(64600X3),除其应得113050元外(452200/4),将理应由其他三人均分的145350元(452200-113050-64600X3)据为己有。
近日XX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已将第二期土地补偿款共计142800元支付到XX村委会,班定营村委会认为两期款项均存在争议,难以确定给付原、被告合理的数额,建议通过人民法院确认后再支付。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二原告第一期补偿款共96900元,以及依法分割第二期土地补偿款。
此致
玉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需要说明的是,各个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都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当地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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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征地补偿纠纷起诉书原告:
赵
XX,女,74岁,蒙古族,农民,
原告:
陈
XX,男,52岁,蒙古族,农民,
被告:
陈XX(又名陈XX),男,53岁,蒙古族,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支付二原告第一期土地补偿款共计96900元;
2、请求依法分割土地补偿款191250元整。
事实与理由:
原告赵XX系被告之母,原告陈XX与被告系兄弟关系。
1981年农村实行第一轮土地承包,陈XX(系原告赵XX之夫)代表全家七口人承包了班定营村草地11.9亩,全家七口人包括陈XX(2009年8月20日去世),原告
XX、原告陈
XX,陈XX与陈XX(与被告系兄妹关系)、刘XX(系被告的奶奶,早年去世)和被告,其中陈
XX、陈XX户口已迁出班定营村。
2009年6月,XX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征用了XX村部分草地,其中包括陈XX家庭的11.9亩草地,根据村委会确定的分配方案,陈XX家庭的11.9亩土地补偿款,每亩补偿费50000元整,合计595000元,该笔款项全部归陈XX家庭七口人所有,根据补偿款到位情况分两期支付,一期补偿款按每亩38000元,共计452200元整(38000X11.9),剩余部分即142800元(12000X11.9)于2013年3月支付。
原告认为,由于刘XX已去世,陈
XX、陈XX户口已迁出,土地补偿款应当由陈XX(当时在世)、原告赵
XX、原告陈XX和被告平均分配,每人应得148750元整(595000/4),但被告从XX村委会领取了第一期土地补偿费后,本应按每人113050元均分(452200/4),但其仅向原告二人和陈四娃每人支付了64600元,共计193800元
(64600X3),除其应得113050元外(452200/4),将理应由其他三人均分的145350元(452200-113050-64600X3)据为己有。
近日XX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已将第二期土地补偿款共计142800元支付到XX村委会,班定营村委会认为两期款项均存在争议,难以确定给付原、被告合理的数额,建议通过人民法院确认后再支付。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二原告第一期补偿款共96900元,以及依法分割第二期土地补偿款。
此致
玉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需要说明的是,各个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都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当地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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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起诉征地补偿款诉状怎么写?张某和xx县城关镇xxx社区xx组之间存在土地征收补偿款纠纷。
原告认为被告在2009年12月12日将原xx三组的土地收归国有,但当时未进行补偿。
直至2009年12月12日,被告城关镇xxx社区xx组(原南门村三组)才获得了明珠广场项目土地补偿费1155670元。
2010年8月11日,被告xx县城关镇xxx社区xx组确定了《原xx村xxx一组xxxx征地补偿款进行分配的方案》,该方案确定按人头每人分
法律分析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原告应当提供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以及与争议有直接关系的其他事实和证据。
因此,以下是原告的改写内容:
原告:
张某,女,汉族,1990年6月5日出生,xx县xx镇xxx社区x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联系电话为XXXXXXXXXXX。
被告:
xx县xx镇xxxx社区xx组。
诉讼代表人:
吴xx,该组组长,联系电话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明珠广场征地补偿款1万元整;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年xx县城xxx村xxx组(现为xx组)成员的户口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农转非),按当时的政策,原xxx三组的土地收归国有,列为城镇建设用地,但当时未进行补偿。
直至2009年12月12日xx县xx镇原xx三组与xx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了《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及《征收土地补充协议》,被告城关镇xxx社区xx组(原南门村三组)才获得了明珠广场项目土地补偿费1155670元。
2010年8月11日被告xx县城关镇xxx社区xx组确定了《原xx村xxx一组xxxx征地补偿款进行分配的方案》,该方案确定按人头每人分配1万元。
原告系xx镇原xxxx组1992年成建制农转非的在册人员,理应依法享有明珠广场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xx后于2009年6月逝世,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配偶和五个子女,其配偶和五个子女均一致同意由原告一人享有对xx应分得明珠广场土地补偿费的继承权。
然而,在被告的《分配方案》中却根本未考虑这一问题。
2010年11月3日,被告村民小组组长在《分配方案》中注明,暂留出部分款项到四方井社区,未列入分配的人员向法院起诉后按法院判决执行。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状起诉,望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xx县人民法院具状人:
xxxxx年xx月xx日
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010年7月13日,国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
在2012年11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
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但至2012年11月29日具体修改条款还未知。
新补偿标准
第三章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注:
以上内容是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不适合集体土地上的补偿规定。
拓展延伸
该标题涉及到的是民事起诉状的示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起诉状和民事自诉状是两种不同的文书。
民事起诉状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所提交的文书,而民事自诉状则是指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时所提交的文书。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事起诉状应当包括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诉讼请求和诉讼事实等内容。
同时,根据该规定,民事起诉状应当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诉讼事实,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因此,对于该标题所提到的民事起诉状示例,我们需要进一步了解该示例的具体内容以及其中的证据情况,才能进行法律分析。
法律依据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01-08)\\t第三十一条\\t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单位和移民,不得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
已经搬迁并得到补偿和安置的,应当及时办理补偿销号手续,并不得返迁或者要求再次补偿。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已经搬迁的单位和移民,其搬迁前使用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04-14)\\t第四条\\t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04-29)\\t第六十一条\\t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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