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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国规目的是什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立法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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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国规目的是什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立法目的是

征收补偿国规目的是什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立法目的是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立法目的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收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同时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具体来说,立法目的包括以下几点:

一、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首要立法目的是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的房屋和土地被收回,因此必须给予合理的补偿,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这体现了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

二、确保征收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征收过程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被征收人得到公正的对待。立法规定了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以确保征收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这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三、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立法还旨在推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通过合理的征收和补偿机制,可以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等提供土地和资源支持,从而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综上所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立法目的在于平衡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既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又推动城市的整体发展和进步。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有哪些条款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门在摸底立项的基础上对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回收。

具体流程包括:

1、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和前期调查摸底 ;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 ;

3、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 ;

4、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

5、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6、县 区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听证会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听证会情况修改情况,并对征收补偿方案重新修订公布,同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7、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

8、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做好房屋征收决定宣传解释工作;

9、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评估机构 ;

10、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11、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2、对于在法定期限内不执行补偿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哪些

法律主观: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补偿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 被征收房屋 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 停产停业损失 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 。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以上就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要关注的问题。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可以决定征收的情形包括

一、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什么条件1、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的条件如下:

(1)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有权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3)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

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二、土地征用的程序是什么土地征用的程序如下:

1、申请。

按照国家规定,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准许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经过批准,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用地;

2、选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核;

3、商定补偿安置方案。

用地范围及建设面积估算之后,土地管理部门应组织建设单位、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

4、划拨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的申请,依照法定批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

5、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

五、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什么条件

一、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什么条件1、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的条件如下:

(1)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有权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3)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

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二、土地征用的程序是什么土地征用的程序如下:

1、申请。

按照国家规定,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准许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经过批准,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用地;

2、选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核;

3、商定补偿安置方案。

用地范围及建设面积估算之后,土地管理部门应组织建设单位、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

4、划拨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的申请,依照法定批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

5、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

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门在摸底立项的基础上对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回收。

具体流程包括:

1、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和前期调查摸底 ;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 ;

3、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 ;

4、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

5、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6、县 区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听证会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听证会情况修改情况,并对征收补偿方案重新修订公布,同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7、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

8、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做好房屋征收决定宣传解释工作;

9、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评估机构 ;

10、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11、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2、对于在法定期限内不执行补偿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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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收补偿国规目的是什么,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什么条件

内容审核:王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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