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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不合理如何申请政府裁决,拆迁赔偿不满意怎么申请行政复议

摘要:本文介绍拆迁补偿不合理如何申请政府裁决,拆迁赔偿不满意怎么申请行政复议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不服拆迁补偿标准申请行政复议,拆迁行政复议流程,对拆迁补偿不满意后如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可以复议吗,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申请行政复议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拆迁补偿不合理如何申请政府裁决,拆迁赔偿不满意怎么申请行政复议

拆迁补偿不合理如何申请政府裁决,拆迁赔偿不满意怎么申请行政复议

一、拆迁赔偿不满意怎么申请行政复议

拆迁赔偿不满意申请行政复议,应当遵循以下步骤和注意事项:

一、确认复议申请资格与申请材料

申请人资格: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如对拆迁赔偿不满意,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材料:需准备申请书、身份证明(如身份证)、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凭证等相关材料。申请书应详细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具体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以便复议机关全面了解案情。

二、提交复议申请并关注受理情况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作出拆迁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如地市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办公室(局)。这是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具体负责接收复议申请的机构。

关注受理情况:自提交申请之日起5日内,留意复议机关是否决定受理。如材料不齐全,申请人需在7日内补齐,以确保复议程序的顺利进行。

三、了解复议流程与可能的结果

复议流程: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将依法对拆迁赔偿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此过程可能包括调查取证、听取双方陈述等环节。

可能的结果:复议机关经审查后,将作出复议决定。如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满意,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一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注意事项

遵循法定程序:在申请行政复议过程中,务必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确保申请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如遇到法律问题或困惑,可寻求专业律师或法律人士的帮助,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最大化保障。

二、行政赔偿可以复议吗

拆迁补偿标准问题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时效是六个月,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标准决定不服的、认为拆迁补偿标准过低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三、不服拆迁补偿标准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分析:

(一)申请。

如果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请,需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凭证等资料。

其中,申请书要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具体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

裁决申请资料齐全的,裁决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材料不齐,则申请人需在7 日内补齐。

(二)审理。

在裁决过程中,裁决机关首先会听取各方陈述,认定补偿安置的事实是否清楚,并征询拆迁双方是否愿意进行调解。

期间,如果拆迁双方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的,应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交给裁决机关,拆迁裁决程序终止。

若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没有参加裁决审理的,视作撤回裁决申请。

若被申请人经两次通知不出席裁决审理的,裁决机关可缺席裁决。

(三)文书送达。

送达裁决文书如申请书副本、裁决书等,必须有送达回证。

送达方式可以是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

采用公告送达的,可将裁决文书张贴于被拆除房屋的拆迁基地内,公告天数不得少于5 天。

(四)执行。

拆迁裁决书送达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裁决方案认真执行。

不执行的,裁决机关可依法申请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一般不停止执行,除非三种情况,1.当事人申请,复议机关觉得有必要停止可停止2.原来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3.复议机关处理后发现需要停止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四、拆迁行政复议流程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拆迁人不服征收补偿方案的,是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复议申请

1、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复议受理

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行政复议

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2、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7、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8、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执行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2、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所以对拆迁安置不满意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类似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其实也比较多,如果确实是有损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该申请行政复议的就应该申请行政复议,当然在申请行政复议后自己也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来证明自己的诉求。

五、对拆迁补偿不满意后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拆迁人不服征收补偿方案的,是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复议申请

1、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复议受理

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行政复议

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2、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7、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8、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执行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2、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所以对拆迁安置不满意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类似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其实也比较多,如果确实是有损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该申请行政复议的就应该申请行政复议,当然在申请行政复议后自己也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来证明自己的诉求。

六、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申请行政复议

拆迁补偿标准问题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时效是六个月,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标准决定不服的、认为拆迁补偿标准过低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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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振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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