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卡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强的实战能力,尤其擅长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集体土地征收案件、征收拆迁群体性案件、企业拆迁案件、养殖场拆迁、旧城改造更新纠纷、宅基地相关纠纷、强制拆除纠纷及违法建设纠纷案件。其凭借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在行政诉讼领域树立了卓越的专业形象,对各类复杂拆迁与行政争议案件有着独到的见解与解决方案。
拆迁补偿不合理时,行政复议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确定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在拆迁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应向作出拆迁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提交复议申请书:被拆迁人应提交书面的复议申请书,载明被申请人、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同时,还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拆迁补偿协议、评估报告等。
二、复议机关受理申请
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复议机关将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三、复议机关进行审理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将对拆迁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复议机关可以要求被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据和依据,也可以进行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等。
四、作出复议决定
经过审理后,复议机关将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拆迁补偿决定的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作出后,将送达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五、执行复议决定
如果复议决定对原拆迁补偿决定进行了变更或撤销,被申请人应执行复议决定,重新进行拆迁补偿。
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复议申请应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综上所述,拆迁补偿不合理时,被拆迁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维护自身权益。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应明确复议机关、提交完整的复议申请材料,并积极配合复议机关的审理工作。
一、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强拆吗?1、行政复议期间不可以强拆,被强拆人申请行政复议后,在复议期间,行政机关不能强拆房屋,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拆除决定的,当事人逾期不拆除,可以强制拆除。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可以委托吗?行政复议是可以委托别人进行处理的。
首先我们来讲讲什么是行政复议。
通俗来说,行政复议就是我们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决定,所以去更上一级的行政机关去申诉,请求重新判定。
更加具体来说,就是我们一般的公民,或者是组织、法人等,觉得行政机关的行为不合法,或者是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于是我们按照法律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提出请求,申请对原来的行政行为进行复核、审查。
这些主管的行政机关,将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决议。
法律分析:
可以的,行政赔偿能行政复议,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四)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五)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六)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七)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八)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九)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法律主观:
房屋征收和补偿是市、县人民政府的职权。
征收决定也是由市、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的。
所以,如果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向作出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地市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
具体负责接收复议申请的机构是上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办公室(局)。
行政复议法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主观:
房屋征收和补偿是市、县人民政府的职权。
征收决定也是由市、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的。
所以,如果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向作出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地市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
具体负责接收复议申请的机构是上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办公室(局)。
行政复议法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强拆吗?1、行政复议期间不可以强拆,被强拆人申请行政复议后,在复议期间,行政机关不能强拆房屋,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拆除决定的,当事人逾期不拆除,可以强制拆除。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可以委托吗?行政复议是可以委托别人进行处理的。
首先我们来讲讲什么是行政复议。
通俗来说,行政复议就是我们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决定,所以去更上一级的行政机关去申诉,请求重新判定。
更加具体来说,就是我们一般的公民,或者是组织、法人等,觉得行政机关的行为不合法,或者是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于是我们按照法律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提出请求,申请对原来的行政行为进行复核、审查。
这些主管的行政机关,将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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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对拆迁补偿不合理提出复议流程,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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