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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估价不合理,拆迁合同签订了发现不合理怎么办

摘要:本文介绍拆迁补偿协议估价不合理,拆迁合同签订了发现不合理怎么办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拆迁协议签完后才发现不合理,怎么办,拆迁合同签了能反悔吗,拆迁协议签完后才发现不合理,怎么办,未达成拆迁协议能否强拆,拆迁不合理怎么办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拆迁补偿协议估价不合理,拆迁合同签订了发现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补偿协议估价不合理,拆迁合同签订了发现不合理怎么办

一、拆迁合同签订了发现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合同签订了发现不合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合同签订需要注意的事项是明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主体资格,被拆迁房屋情况,合同约定拆迁安置补偿的事宜等。

一、拆迁合同签订了发现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合同签订了发现不合理可以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如果发现补偿不合理的,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3.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拆迁合同签订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拆迁合同签订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明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主体资格。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第一项内容即是要明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主体是谁。一份合法有效的协议首要内容就是要有适格的主体。

2.拆迁行为的前提。

3.被拆迁房屋概况。温馨提示,被拆迁房屋概况是否明晰,将影响被拆迁人可得的补偿款是否恰当合法。

4.约定拆迁安置补偿事宜。拆迁安置补偿事宜的约定共分两部分:

(1)拆迁房屋补偿费。

(2)搬迁补助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

(3)其他补偿费。

三、拆迁不合理的赔偿标准

拆迁不合理的赔偿标准需要根据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来确定,具体有以下三种评估方式:

1.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二、未达成拆迁协议能否强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如果发现补偿不合理的,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有特征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

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

(2)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一是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二是体现房屋拆迁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即一方从对方获得某项权利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

凡显失公正的协议是可撤销的。

(3)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

所谓合法行为,是指按照房屋拆迁法规规定的要求而实施的行为。

如当事人的资格,社会组织作为房屋拆迁协议当事人要有法人资格;

承办人签订协议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权证明;

委托代理订立协议的要有合法手续;

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出具产权证书、使用权证明等法律文件。

凡违反法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等所订立的协议都是无效协议。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

其次是依法订立的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

再就是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协议,协议的当事人依据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6)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三、拆迁协议签完后才发现不合理,怎么办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拆迁合同一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不允许反悔。

但是,由于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若存在与房屋拆迁有关行政许可撤销或确认违法、房屋估价机构违法或估价不合理、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协议可以反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四、拆迁合同签了能反悔吗

拆迁协议签完后才发现不合理,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如果发现补偿不合理的,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有特征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

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

(2)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一是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二是体现房屋拆迁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即一方从对方获得某项权利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

凡显失公正的协议是可撤销的。

(3)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

所谓合法行为,是指按照房屋拆迁法规规定的要求而实施的行为。

如当事人的资格,社会组织作为房屋拆迁协议当事人要有法人资格;承办人签订协议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权证明;委托代理订立协议的要有合法手续;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出具产权证书、使用权证明等法律文件。

凡违反法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等所订立的协议都是无效协议。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

其次是依法订立的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

再就是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协议,协议的当事人依据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6)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五、拆迁协议签完后才发现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协议签完后才发现不合理,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如果发现补偿不合理的,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有特征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

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

(2)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一是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二是体现房屋拆迁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即一方从对方获得某项权利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

凡显失公正的协议是可撤销的。

(3)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

所谓合法行为,是指按照房屋拆迁法规规定的要求而实施的行为。

如当事人的资格,社会组织作为房屋拆迁协议当事人要有法人资格;承办人签订协议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权证明;委托代理订立协议的要有合法手续;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出具产权证书、使用权证明等法律文件。

凡违反法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等所订立的协议都是无效协议。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

其次是依法订立的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

再就是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协议,协议的当事人依据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6)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六、拆迁不合理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如果发现补偿不合理的,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有特征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

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

(2)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一是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二是体现房屋拆迁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即一方从对方获得某项权利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

凡显失公正的协议是可撤销的。

(3)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

所谓合法行为,是指按照房屋拆迁法规规定的要求而实施的行为。

如当事人的资格,社会组织作为房屋拆迁协议当事人要有法人资格;

承办人签订协议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权证明;

委托代理订立协议的要有合法手续;

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出具产权证书、使用权证明等法律文件。

凡违反法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等所订立的协议都是无效协议。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

其次是依法订立的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

再就是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协议,协议的当事人依据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6)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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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孙凌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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