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拆迁补偿不合理,起诉是有用的。
一、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为被拆迁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二、起诉的作用
维护权益:当政府拆迁补偿不合理时,通过起诉可以促使法院对补偿决定进行审查,从而有机会获得更合理的补偿。
法律救济:起诉是一种法律救济手段,当被拆迁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正。
三、注意事项
证据收集:在起诉前,被拆迁人应收集相关证据,如拆迁通知、补偿方案、评估报告等,以证明补偿决定的不合理性。
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因此,被拆迁人应在规定时效内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当政府拆迁补偿不合理时,起诉是一种有效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被拆迁人的权益。在起诉过程中,被拆迁人应注意收集证据并遵守诉讼时效规定。
二、政府拆迁补偿太少我不同意我可以起诉吗法律分析:
一般是不可以的, 拆迁补偿协议 是具有可诉性的,但可诉并不代表法院会支持原告的主张,如果拆迁补偿协议是依法成立的,签订后就不能提高补偿,如果协议无效的,才有可能提高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拆迁打官司能提高补偿吗一、拆迁补偿不合理可否起诉
1、在拆迁的过程中,会涉及到拆迁补偿的问题,这一问题是被拆迁人都非常关心的,对于拆迁补偿虽然国家没有给出标准,但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如果拆迁补偿不合理就违反了这一法条规定,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有具体的诉讼理由、事实及请求就可以提起诉讼。
2、拆迁前,要多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避免有拆迁补偿不公平的情况发生。
国家除了发布的《土地管理法》中有这方面的规定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也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不满补偿低,什么时候起诉合适
拆迁补偿不合理起诉时效为六个月。
当事人应在时效范围内提出诉讼请求,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或被侵害之日起算,超过二十年的拆迁补偿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维权
拆迁补偿不合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1、首先要考虑和拆迁方进行协商处理,因为协商的方式相对来说更加简单便捷,对于拆迁双方的时间也可以更大限度的节省;
2、如果协商不成,可能就需要通过法律渠道来进行解决;
3、拆迁方认为自己得到的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可以在得知结果起60日之内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如果对于最终的行政复议决定还是不服就需要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诉讼方式来进一步解决。
通过上文的阅读,对于拆迁补偿不合理可否起诉,相信大家已经知晓了。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允许被拆迁人起诉,但同时也给了时效限制。
一般来说对拆迁补偿不合理的起诉时效就是6个月,具体是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的。
四、拆迁补偿不合理可否起诉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不合理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诉维权。
房屋拆迁赔偿不合理的可以向拆迁部门的上一级政府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来诉讼处理,具体情况下,应当根据赔偿不合理的实际原因及矛盾纠纷来处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五、拆迁赔偿不合理找什么部门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不合理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诉维权。
房屋拆迁赔偿不合理的可以向拆迁部门的上一级政府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来诉讼处理,具体情况下,应当根据赔偿不合理的实际原因及矛盾纠纷来处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六、征地补偿不合理怎么维权法律分析:
一般是不可以的, 拆迁补偿协议 是具有可诉性的,但可诉并不代表法院会支持原告的主张,如果拆迁补偿协议是依法成立的,签订后就不能提高补偿,如果协议无效的,才有可能提高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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